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婚姻继承法课件 婚姻法(6).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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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jchf 主要内容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 第二节 行政离婚 第三节 诉讼离婚 第四节 离婚效力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 婚姻的终止是指婚姻关系的消灭,不复存在。即婚姻关系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包括两种形式: (一)因配偶死亡而终止 (二)因离婚而终止 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与其配偶间的婚姻关系? 2、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在死亡宣告期间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 二、因离婚而终止 1、离婚的概念 离婚是婚姻关系当事人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2、离婚与婚姻无效 3、离婚与别居 *别居制度 2.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 ①从性质上说,离婚所要解除的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而婚姻无效是这种婚姻本身具有违法性。 ②从效力上说,离婚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生效,而无效婚姻的宣告溯及既往,该项婚姻自始无效。 ③离婚只能由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提出;而婚姻无效之诉,除了可以由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外,还可以由第三人或者有关机关提出。 别居制度 别居(separation)作为一种制度产生于中世纪欧洲,是在教会法禁止离婚的情形下,为不堪共同生活的夫妻所设,其法律内涵是夫妻双方暂时地或者永久地解除同居义务。 具体又可以分为司法别居和协议别居。 在当代,有一些国家保留了别居制度。如大陆法系的法国、意大利,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等。 别居与离婚的区别 ⅰ 别居期间,婚姻关系仍处存续状态 ,双方只解除同居义务,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否则构成重婚;离婚则完全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双方均有再婚的权利。 ⅱ 别居期间夫妻仍负贞操义务;离婚后双方无此法律义务。 ⅲ 别居期间夫妻仍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离婚后此义务完全消灭。 ⅳ 别居期间夫妻间仍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离婚后则无此权利。 现代有关国家的别居制度与离婚制度通过一定的方式产生了内在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其一,别居被看作是离婚的理由。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事实上分居已达6年,任何一方得以共同生活长期中断为理由,诉请离婚。 其二,别居是离婚的准备阶段,具有向离婚过渡的性质。如《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作出司法别居判决 6个月后,法庭可根据任何一方的诉请改判离婚。 其三,别居制度与离婚制度并存,申请司法别居的理由与离婚的理由大致相同,且别居和离婚可以互相转换。 我国是否设立别居制度? 设立别居制度的理由: 对于关系恶化的夫妻发挥暂时冷却的功能; 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配偶可以提供正常的摆脱途径; 给予当事人除离婚之外另一种解决不幸婚姻的救济措施; 为法院提供判断感情破裂的客观标准。 有学者建议应当设立别居制度。 一、行政离婚的概念 行政离婚又称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优点: 第一,程序简易、便捷; 第二,离婚协议易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执行; 第三,倡导了好离好散的观念,避免了讼累,缓解了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 缺点:容易造成轻率离婚,应加以限制。 国外对于登记离婚限制的立法例 大体有以下几种: (1)双方不得有未成年子女,无论亲生、收养皆在此列;如苏俄。 (2)双方结婚须满一定的时间,如6个月(法国),1年(荷兰) (3)当事人提出申请后须经过一定的考验期;3个月——1年 。 我国立法应当借鉴。 二、行政离婚的条件: 第一,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是合法夫妻,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第二,当事人必须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 第三,当事人通过协议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三、行政离婚的程序 (1)申请。 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审查 (3)登记。 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假离婚问题: 又称虚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解除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通谋离婚 二是欺诈离婚 风险:弄假成真、人财两空 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请求法院重新处理如何办?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一条贯彻了民法理论中“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理念,条件不成就,行为当然不生效。】 对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评价与反思 一、从单位监管到自己责任--减少公权力的干预 第一,制度价值的变化——变“管理”为“服务”。 第二,改变了婚姻状况证明方式。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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