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刑事诉讼法1课件 第二十二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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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征、意义 第二节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第四节 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征、意义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征?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三、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探讨? 第二节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二、申诉的法律效力与申诉的理由? 三、对申诉的受理和审查处理? 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第四节 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一、重新审判的方式? 二、重新审判案件的程序? 三、重新审判案件的审理期限? 四、重新审判的处理?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征 1.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对案件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并不是每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程序。只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才能适用这一程序,因此审判监督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补救性的特殊程序。 2.1.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相比较,其主要区别表现在 (1)审理的对象不同。 (2)提起的主体不同。 (3)提起的理由不同。 (4)提起的期限不同。 (5)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 (6)审理的结果能否加刑不同。 2.2.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相比,其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1)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同。 (2)提起和报请的主体不同 (3)有权审理的法院不同。 3.审判监督程序设立的意义 ⑴审判监督程序的个案意义-----恢复个案公正 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可以使个案中无罪的公民免受刑事处罚,使有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才能完整地实现不错不漏、不纵不枉的诉讼要求,从而具体而深入地保证刑法的准确适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是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在每个个案中得以圆满完成的最后一道屏障。 ⑵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意义----保证司法体系内部监督的落实和国家法律适用的同一 审判监督程序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依法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另一方面,这种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有助于司法机关统一对法律原则及立法精神的把握,遏制和防止法律适用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 。 ⑶审判监督程序的社会秩序意义---发挥公民和社会团体对司法机关监督,增进司法机关的可信任性和权威性。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一、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含义及例外? 二、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一、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含义及例外 1.涵义(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是“一案不二讼”效力,即诉讼一经提起就不得以同一案件再次起诉,即禁止双重起诉。 二是案件“既判力”效力,即判决确定后,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判决的同一案件再行起诉。 德国著名法学家赫尔曼所言:“无论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作出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后不允许对同一行为再启动新的程序。此原则的出发点,是国家处罚权已经耗尽。” 美国早在1791年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 第一,如果被告人被法庭判决无罪,检察官无权对被告人提起上诉,即使法庭在审判中犯有某种对检察官不利的法律错误或者起诉状存在某种缺陷(严格限制控方提起再次审判的权利)。 第二,如果被法庭判决有罪的被告人提出了上诉,上级法院可对其进行第二次审判。但是如果被告人的有罪裁判在新的审判中得到维护,法官一般不得对被告人判处更重的刑罚(被告有权为自己的利益开启再审)。 第三,如果一项起诉因证据不足而被法庭在作出最终裁判之前予以驳回(相当于宣告无罪),被告人一般不能受到第二次审判。 第四,如果一项针对某一罪行而作出的判决已得到执行,法庭不能对该罪行实施两次刑事处罚。但在该判决执行以前,法官仍可在判刑程序中纠正该判的错误。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一项为现代各国所普遍确立的刑事审判原则。 联合国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项规定: “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 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20条规定: 1.除本规约规定的情形外,本法院如果已经作出某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不得就一同行为再行审判该人; 2.已经被本法院判定有罪或无罪的人,不得因该罪行而再由其他法院审判; 3.对于已经由另一法院审判的人,不受本法院审判。 2.该原则的几个例外情况 : 第一,不同的主权国家对同一个犯罪行为人的同一犯罪行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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