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刑事诉讼法1课件 第二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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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沿革 第二节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 二、清末的刑事诉讼法? 三、中华民国的刑事诉讼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 外国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 1.起源 据史料记载,早在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世国王汉穆拉比制定的法典就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公元前449年,古罗马共和国制定的《十二铜表法》中也有相当篇幅是有关刑事诉讼的内容。 在诉讼理论上,根据欧洲早期国家诉讼结构的类型,认为当时实行的是一种弹劾式的诉讼制度。 2.概念: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 其主要特征是: 第一,国家没有专门的追诉犯罪的机关,对犯罪的控诉由公民个人承担。只有当原告起诉后,法院才受理并进行审判。按古罗马时期的表述,“无原告即无法官”,也就是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传唤被告及证人的义务由原告承担。 第二,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案件审理程序通常是由原告提出控诉的理由和证据,再由被告提出反对的理由和证据,然后由法官作出判断。当事人也可以请懂法律的人为自己辩解,最后由法官作出判决。 第三,法院或其他裁判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法官在接到被害人或其代理人的控诉后,不进行专行的调查,不主动收集证据,只是在开庭审理时听取原告双方的陈述和辩论,以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为依据作出裁判。 3.弹劾式诉讼制度优缺点 优点: 一是明确区分了控诉和审判的职能,有利于防止法官集控诉和审判权于一身,独断专行,滥用职权。 二是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双方可以在法庭上进行平等的对抗和辩论,有利于法官听取双方意见,居中裁断,从而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 缺陷: 这种诉讼模式将追诉犯罪的权力完全赋予被害人或其他公民个人行使,使国家在追究犯罪的问题上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必然影响对犯罪的有效追究和及时惩罚。 而且法官在法庭审理时过于消极的态度,也不利于准确查明案情,正确裁判。 外国古代神示证据制度 与弹劾式的诉讼模式相适应,当时实行神示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是指法官根据神的启示、借助神的力量来判断是非曲直,确定诉讼争议。 由于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极其落后,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能力极其有限,因此人们将神奉为万事万物的主宰者,神的意志是公正和正义的象征,是判断是非解决纷争的标准。 对于诉讼中难以查明的事实或不易决断的争端,便以各种方式诉诸于神,凭借神的力量来确定争议事项的真伪,判断诉讼双方的是非。诅誓、水审、火审等,是神示证据制度中经常采用的一些证明方法。 诅誓,即当事人或证人对神盟誓,保证陈述的内容是真实的。由于他们笃信神的力量,认为欺骗了神就必定要受到神的惩罚,确认诅誓具有证明的效力。 例如,著名的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第131条规定:“倘自由民之妻被其夫发誓诬陷,而她并未被破获有与其他男人同寝之事,则她应对神宣誓,并得回其家。 水审、火审,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当事人或证人接受水和火的考验,借助神的启示来判定当事人或证人对案情的陈述是否真实,被告人是否有罪。 据有关记载,水审、有采用将被告人投入水中,或者将其手伸入沸水或油锅中,如果被淹死或烫伤,则证明被告人陈述不实或有罪;如果无恙,则证明其所述真实或无罪。例如,《汉穆拉比法典》第2条:“设若某人控他人行妖术,而又不能证实此事,则被控行妖术的人应走近河边,投入河中。如果他被河水制服,则揭发者可 以取得他的房屋;反之,如果河水为他剖白,使之安然无恙,则控他行妖术的人应处死,而投河者取得揭发者的房屋。” 外国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逐步进入封建时代,史称“中世纪”。中世纪后期,为巩固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统治,加强对农民起义和异已力量的镇压,欧洲大陆国家普遍实行纠问式的诉讼制度。 1.概念: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德意志帝国就是典型的纠问式程序。英国在君主专制时期的星座法庭,实行的也是纠问式诉讼。 2.纠问式诉讼的主要特点 第一、对刑事案件的追究不再取决于被害人的控告,而是由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握有司法权力的官员一旦发现犯罪,无论被害人是否提出控告,都可以依职权主动追究并进行审判。只要能够揭发和惩治犯罪,权力怎样使用都可以。由于没有专门的侦查起诉机关,对犯罪的侦查、控诉和审判权合一,司法官员权力极度膨胀。 第二、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成为刑讯逼供的对象。在有罪推定的情况下,被告人不是诉讼主体,而是诉讼的客体,是被追究的对象。被告人口供是定罪的主要依据,为了逼取口供,对被告人广泛采用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制度化、合法化,是纠问式诉讼的显著特点。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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