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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确认纠纷案 [XX-12-15]分类:[研究中心案例]作者:[Leo]发布机构:[上海仲裁法研究中心]关键字:[解除;确认]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确认纠纷案 第一申请人:朱某 第二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陈某 一、申请人请求与被申请人答辩: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于XX年3月19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将座落在上海市××区××路33弄7号1006室的房产转让给申请人。合同还约定,双方应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必须积极协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乙方按照合同第十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实际上,申请人在合同签订之前的3月16日就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00,000元,又在该合同签订的当天按约向被申请人支付了购房款人民币320,000元。但被申请人却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拖延到XX年5月27日才办理注销原有的房屋抵押手续,导致双方无法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被申请人构成严重的违约。 由于被申请人故意拖延的违约行为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申请人于XX年6月3日委托律师发函通知被申请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被申请人在接到律师函3日内退还申请人已支付的房款人民币423,000元,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82,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元。另外,由于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交易无法进行而给申请人带来的其他损失总计人民币28,231元,包括交易中介费人民币5,000元和律师费人民币12,000元。 在此期间,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与信函联系被申请人试图协商解决,但被申请人没有足够的诚意,致使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行为有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购房款人民币423,000元,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2、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3、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82,000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其他损失人民币28,231元;5、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积极履行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当时,可以办理转按揭。XX年4月1日银行不允许转按揭后,双方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嗣后,被申请人积极履行相应的抵押注销义务,4月中旬向银行申请预约提前偿还抵押贷款。因银行提前还款有一个过程,适逢劳动节法定假日,被申请人于5月20日还清贷款,5月27日注销抵押。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未按约定及时办理注销房屋抵押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因注销房产抵押需要一定过程和日期,不能由被申请人单方控制。 三、被申请人于5月27日注销抵押是在合同约定的合理期限内。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付款期内注销抵押,就应是合理期限,符合合同相关约定。四、抵押注销早在XX年5月27日完成,只要申请人履行相关的付款义务,合同就可继续履行。五、合同约定双方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过户手续。但办理过户是双方的共同行为。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其通知过被申请人去申办过户手续,也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故意拖延提供相关材料。相反,被申请人却于5月21日和6月5日发函要求申请人同去办理过户手续,而申请人故意拖延。六、办理过户手续,需要申请人付清房款或贷款手续履行完毕,但申请人却未完成相关贷款手续,致使过户手续无法办理。 被申请人并提出反请求称:双方在房地产买卖合同附件三付款协议作了修改。一是申请人于 XX年4月10日前可延后50日支付人民币987,000元,时间以放贷为准。如贷款不足,在交易前现金补足。嗣后,被申请人积极履行相关的义务,3月29日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及相关市区教育费附加收入,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9,970元。4月中旬,银行申请预约就该房屋提前偿还抵押贷款。因银行提前还款有一个过程,于5月20日还清贷款,5月27日注销抵押。被申请人曾于XX年5月21日、6月5日两次发函要求申请人前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申请人无故拖延,并且未按合同的付款协议规定期限付款,这明显是因为现今房价下跌,申请人恶意违约。据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申请,请求裁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赔偿金人民币282,000元和违约金人民币1,480元;3、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房屋买卖中介费损失人民币10,000元。4、本案仲裁费和反请求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 针对被申请人的上述反请求,申请人辩称:1、根据XX年3月19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被申请人应当在签订合同的30日内,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30日乃是约束本案申请人的期限,而非约束委托中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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