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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二、本票的记载事项 (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标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以下事项未记载的,适用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1)到期日,未写明到期日的,视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三)不得记载事项 本票上不得记载附条件支付的文句和法定方式以外的到期日等。本票一经记载上两项事项,整个票据无效。 第四节 本票 相关知识 三、本票的出票 (一)出票人资格 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二)本票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2)受款人的效力。 四、本票的见票 (一)本票见票的含义 本票见票是指本票的持票人按照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由出票人在本票上记载“见票”的字样、见票日期及签名,并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二)见票提示 本票的到期日有定日付款、发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即付及见票后定期付款等,与汇票相同。 第四节 本票 第五节 支票 5 第五节 支 票 一、支票概述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发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相关知识 (二)支票与汇票、本票的区别 在资金关系上,发票人在签发支票时,法律要求发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有资金关系。而签发汇票时,发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发票人即为付款人,无所谓资金关系。 在付款人身份上,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汇票、本票的付款人则无限制。 在转让方式上,支票同汇票一样,应背书转让,转让上适用汇票转让的规定;本票一般是交付转让,背书转让是例外。 在到期日上,支票只有见票即付一种到期日,而汇票、本票可记载几种到期日的任何一种。 在经济职能上,支票主要是用作支付工具,从而节省通货;而汇票、本票主要是信用工具。 相关知识 (三)支票的种类 依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不同,支票可以分记名支票、指示支票、无记名支票。 依支票当事人资格是否重叠,支票分为对己支票、指己支票和付受支票。 依支票支付方式不同,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依支票上出票日期与实际出票日期是否一致,支票分为即期支票与远期支票。 依支票有无特殊保障不同,分为一般支票、保证支票和平行线支票。 (四)关于空头支票 空头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出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金额的支票。 第五节 支票 相关知识 二、支票的发票 (一)发票的概念 支票的发票是发票人委托银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行为。同汇票、本票发票一样,其中包括制成和交付票据两个环节。 (二)支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下列事项,支票无效: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指示; ③付款人名称; ④出票日期; ⑤出票人签章。 (二)支票的记载事项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 ①确定的金额。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可以不记载金额,授权持票人补记; ②收款人名称; ③付款地; ④出票地。 第五节 支票 相关知识 (三)发票的效力 (1)对发票人的效力。支票发票后,发票人应依支票文义承担付款责任。但支票经付款人保付后,发票人的担保责任可以免除。支票无承兑制度,因而发票人不承担承兑的义务。 (2)对付款人的效力。只有发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并且付款人未收到发票人破产宣告通知的,付款人才有全额付款的义务。其付款义务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3)对受款人的效力。受款人取得支付请求权、票款受领权,但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另外,受款人未受领款项时,可行使追索权。 第五节 支票 相关知识 三、支票的付款 (一)付款提示 支票由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请求付款。 (二)付款方式 (1)全部付款。 (2)转账。 (三)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付款人的审查义务只是对持票人是否具备形式上的资格进行审查,而对持票人实际上是否真正是权利人无审查义务。 审查的事项包括: 审查票据的形式是否具备了支票的法定要件; 若有背书转让,审查背书是否连续; 审查支票上的签章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是否相符合。 第五节 支票 相关知识 四、空白支票 (一)空白发票的概念 空白支票是发票人在签发支票时,因某种原因,有意将票据上的应记载事项不记载完全,待以后由自己授权受款人予以补充完备。 (二)空白发票的管理 从我国目前有关票据的法律看,没有明确禁止签发空白支票,但对其有严格的管理,特别是在银行结算中,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支票的管理要由财务部门负责,指定专人保管银行发售的支票,建立空白支票登记、销号制度,在使用时由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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