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经济法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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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市场管理法 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三、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争议的解决 五、法律责任的确定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1、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消费者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 第二,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第三,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第四,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 (2)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及适用范围 (1)立法宗旨 (2)适用范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遵守该法;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该法执行。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原则; (2)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 1、保障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 6、获得尊重权 7、监督批评权 8、依法结社权 9、接受教育权 1、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2、不作虚假宣传 3、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4、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6、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7、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8、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消法涉关案例1 某电器厂职工食堂购买某榨菜厂变质榨菜致使职工食物中毒案 (案情介绍)1995年8月20日,某职工食堂从县榨菜厂购进5坛榨菜,次日经加工后供应本厂职工午餐。进餐后不久,职工纷纷出现腹痛、腹泻等症状。经紧急治疗,患病职工均脱离危险。后查明,这次事故是县榨菜厂供应的榨菜腐败霉变所致,为此,电器厂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县榨菜厂赔偿经济损失。 问题: (1)此案中某电器厂是否属于消费者? (2)法院应依据何种法律处理此案? 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50条的规定,判决没收县榨菜厂出售变质榨菜的违法所得,榨菜厂赔偿电器厂经济损失152000元。 三、消费者权益的国家和社会保护 1、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在立法方面的保护:国家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在把消费者政策上升为法律时,也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2)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保护:第27条-28条 (3)在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保护(司法保护):第29-30条 2、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发挥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作用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发挥以消费者协会为主的消费者组织的功能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见消法第六章)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案例1 案例:商品标错价格,消费者能否拒绝加款 某家大商场出售的新款空调,每台标价6068元,找某认为价格合适,买来一台。第二天,店主刘某发现空调价格应为6668元,经查为售货员在更换标签时,无将6668写成6068元刘某立即找到赵某要求补足差款,赵某不同意,双方诉至法院。 问题:赵某是否应补交货款? 案例2 明示售假法不容 某商店墙上贴着一张枝条,写着:“本店部分商品系假冒。”一件真的花花公子上衣,在专卖店要卖400元,在这里160元就可以买到一件假冒品。 明示售假,买卖自由,乍一听犹如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似乎也符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3:无效的店堂告示 一日,卢某请几位朋友来到一家名叫“好运来”的餐馆就餐。结帐时,服务员告知其费用共630元,离该餐馆最低消费标准888元尚差258元,必须补足方能结帐。卢某遂找餐馆经理协商,经理说餐馆霓虹灯广告牌上写得清楚,该餐馆最低消费是888元。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卢某只好买了几包烟喝几瓶酒补足。事后卢某向法院起诉该餐馆。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餐馆的行为是强制交易行为,其行为无效,判决该餐馆收回烟酒,退还卢某25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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