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商法学课件 第六编(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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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商法学(下)》 第六编 破产法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第三章 破产实体规则 第三章 破产实体规则 第一节 破产财产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与特征 1.破产财产的概念。 破产财产是指是指在破产过程中扣押的,由管理人依照破产程序分配给债权人的全部财产。 2.破产财产的法律特征: (1)破产财产必须是破产人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 (2)破产财产是可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 (3)破产财产是一种集合财产。破产财产并非以单个财产的面目出现,也不是破产人单项破产财产的简单相加,而是作为由清算人管理处分,以公平清偿破产债权为目的的集合财产。 (4)破产财产是由破产清算人占有和支配的财产。 (5)破产财产具有一定的地域效力。 二、破产财产的范围 《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应掌握以下要点。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的增值,包括孳息、经营收益和其他所得。例如,租金、利息、销售利润、股票红利、不动产升值、新投资、退税等。 (2)程序开始后收回的财产,如追收的债款、追回的被侵占财产、接受返还的财产、因错误执行而获得执行回转的财产等。 (3)债务人的出资人在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补交的出资。 第二节 破产债权 一、破产债权的概念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享有的、必须通过破产程序受偿的财产请求权。二、破产债权的法律特征: (1)破产债权是一种对破产人的财产请求权。 (2)破产债权成立于破产宣告前。 (3)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4)破产债权必须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者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5)破产债权是必须依破产程序进行申报、确认并行使的债权 。 三、破产债权的范围 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中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未受优先清偿的债权。 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这是为了维护票据作为无因证券的地位,保障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票据的流通信用。 5.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损失赔偿债权。 6.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1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2.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四、破产债权的申报和确定 (一)破产债权的申报 1、概念。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行为。债权人申报债权,是其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参加破产程序。无论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还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都必须申报。 2、申报的期限。 3、申报的范围。 4、申报的方式。 5、登记造册。 (二)破产债权的审查和确定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于债权是否成立、债权额的多少、债权的性质,应当经债权人会议审查和确认,方为确定。只有经过审查确定的债权人,才能取得破产程序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参加破产程序和接受破产分配的一切权利。 第三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1)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简言之,就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所负担的债务。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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