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商法学课件 第三编(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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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上)》 第三编 证券法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第二章 证券发行与上市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证券发行的基本概念、特征、分类以及发行与上市审核制度。 教学方式及手段:通过多媒体课堂授课、公司模拟资本运作综合实践案例及案例教学,让学生掌握证券发行与上市的基本知识。 证券发行的分类 第一节 证券发行概述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 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或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作成证券并交付相对人的单独法律行为。证券发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证券发行以筹集资金或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 第二,证券发行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发行人须将证券交付给投资人,证券发行才生效。 第四,证券发行是要式行为,除须履行法定审核手续外,发行股票、债券的格式、条件均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证券发行的分类 (一)私募发行与公募发行 (二)设立发行与增资发行 (三)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 (四)溢价发行、平价发行与折价发行 (五)国内发行、国外发行或者境内发行、境外发行 三、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一)注册制 证券发行注册制,又称申报制、登记制或形式审查制,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时应当提交正确、真实的发行资料,证券监管机构对申报文件不作实质审查,但应全面公开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在注册期间未有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即准许发行的制度。美国证券法是实行注册制的典型代表。 证券发行注册制具有以下特点: (1)证券法不规定证券发行的实质要件,任何公司皆有发行证券的资格。 (2)证券发行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公开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所有资料,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3)证券发行只受信息公开制度的约束。其他因素,如发行人的财力、素质,已发行证券的数量、品质及对市场的影响,均不作为证券发行审核的要件。 (4)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保证信息公开与禁止信息滥用。监管机构对申报文件的内容无权进行实质审查,也不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进行评价。 (5)证券发行无须政府授权。发行人在申报后的法定时间内,未被证券管理机构拒绝注册,发行注册即为生效。 (二)核准制 证券发行的核准制,是指发行人不仅要公开申报的文件,而且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才可发行证券的制度。核准制中,证券监管机构不仅要审查发行人提交的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还要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进行审查。 欧陆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实行核准制。 我国股票发行也实行核准制。 核准制证券发行的特点: (1)证券的发行资格由审核机构以法定方式授予。 (2)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享有实质的审查权。。 (3)核准制仍以信息公开制度为基础,发行人必须公开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资料。 (4)证券核准发行后,证券监管机构如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虚假情形,可以撤销核准发行。 (5)核准制带有一定的政府信用。 四、我国证监会证券发行审核规则 (一)发审委的组成 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2)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3)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4)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5)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它条件。 (二)发审委的职责 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要求出席发审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2)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人的商业秘密; (3)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4)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5)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 (6)不得有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7)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节 股票与债券发行 股票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公司资本或调整股权结构而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票发行的目的有两点: 一是为公司设立而发行股票筹集资金; 二是为了扩大公司资本而发行股票。根据股票是否以设立公司为目的,可将其划分为设立发行与增资发行。 一、原始股票的发行 (一)原始股票发行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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