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商法学课件 第四编(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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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下)》 第四编 保险法 第四编 保险法 第一章 保险与保险危险 第一章 保险与保险危险 第一章 保险与保险危险 第一节 保险的起源 1、古代 公元前2000多年 埃及骆驼队 公元前10世纪 以色列王所罗门 海外贸易者征重税 公元前4—5世纪 埃及石匠 集体扶助办法 第一章 保险与保险危险 2、海上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公元14世纪 地中海沿岸 冒险借贷 1347年10月23日 意大利的热那亚商人 最古老的保险单 英国 爱德华﹒劳埃德 咖啡馆 劳合社 第一章 保险与保险危险 3、火灾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1118年 冰岛 HREPPS社 1666年9月2日 伦敦火灾 1667年 牙医巴蓬 凤凰火灾保险公司 第一章 保险与保险危险 4、人身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15世纪后期 奴隶贩卖 17世纪中期 意大利银行家佟蒂 “佟蒂法” 1693年 天文学家 哈雷 生命表 第一章 保险与保险危险 5、责任保险的发展与起源 1855年 英国铁路乘客保险公司 1875年 英国 马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1885年 英国 药剂师过失责任保险 1895年英国 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二节 保险及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一)保险的概念 广义:互助保险、合作保险、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等等 狭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二节 保险及保险法概述 二、 保险的要素 (一)必须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特定危险) (1)危险发生与否不能确定;(2)危险发生的时间不能确定。危险所导致的后果不能确定;(3)发生的原因和结果不确定;(4)危险的发生对被保险人来说,必须是非故意的。 (二)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众人协力) (三)必须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填补损失) 第一章 保险与保险危险 第一章 保险与保险危险 (三)按照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划分 1、原保险。又称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付责任的保险。 2、再保险。又称分保或第二次保险,是原保险人为减轻或避免所负风险把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再保险的目的主要是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 我国《保险法》第28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再保险有两种形式:一是以保险金额来计算再保险责任的比例再保险。二是以赔偿来计算再保险责任的超额再保险。 第一章 保险与保险危险 (四)按照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是否确定为标准来分类 1、定值保险,又称定价保险、定额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确定保险金最高额的财产保险。 2、不定值保险,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只明列保险合同条款,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物价值,须在保险危险发生后,另行确定保险价值的财产保险。 第一章 保险与保险危险 (五)按照保险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划分 1、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基于社会保障政策的需要,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举办的一种福利保险。 2、商业保险:是指社会保险以外的普通保险。 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也以商业保险为限。其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一章 保险与保险危险 (六)按照保险金给付的目的为标准的分类 1、补偿性保险。 2、给付型保险。 第一章 保险与保险危险 (七)按照保险金和保险价值的关系来分类 1、足额保险。 2、不足额保险。 第一章 保险与保险危险 (八)按照保险标的的数量状况为标准来分类 1、个别保险。 2、集合保险。 第一章 保险与保险危险 (九)按照保险人的情况为标准来分类 1、单保险。 2、复保险。 第一章 保险与保险危险 第一章 保险与保险危险 (二)保险法的作用 1、 保险法是强化保险企业法律地位,更好发挥保险补偿职能的根本保证。 2、保险法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3、保险法是促进涉外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4、保险法是深化保险企业内部改革,加强业务管理的必要工具。 5、保险法是整顿保险秩序,保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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