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政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 第八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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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 (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一概念具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二)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 2.行政复议一种应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具有准司法性。行政复议既是一种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又是一种法律救济机制 4、行政复议是非必经的程序性行为。 第三十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及时原则。 (1)受理复议申请要及时。 (2)及时复议。 (3)及时作出复议决定。 (4)及时处理复议决定执行中的问题。 (二)行政复议的特有规则 1、一级复议规则。但有例外。《复议法》第14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5、被申请人承担举证的规则 分析案例 6、行政复议禁止不利变更的原则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三)行政复议的作用 : 参见教材。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申请人 申请人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复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相邻权人、受害人、公平竞争权人 2、被申请人的种类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3)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派出机构。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5)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6)继续行使被撤销的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 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合并的,被申请人是合并后的行政机关。 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分解的,被申请人是分解后的相应行政机关。 ③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解散的,被申请人是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权机关指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条件: 1)第三人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第三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并且是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行政复议。 3)复议程序开始但尚未终结。 4)参加复议活动须经复议机关批准。 3)在因行政裁决引起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的民事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是申请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①在行政确权案中主张权利的人。被驳回请求的人申请复议,被授予权利的人或者其他被驳回请求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人参加复议。如房屋产权问题的纠纷。 ②侵权纠纷的裁决案件中,一方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 ③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案件中,一方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医疗纠纷,因产品质量纠纷等) 5)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其他组织和人员。 6)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况下的第三人。 (二)列举式受案标准 但在执行协议中,乔某鱼塘被人哄抢,经济损失比较严重,公安局答复说等破案后,由违法者承担赔偿责任,并认为原先的协议实际上是一种服务承诺,而不是行政合同,不能对行政机关产生实质上的法律约束。 ▲复议机构即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复议机关内设的负责有关复议工作的机构。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复议机构。履行系列职责:参见P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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