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政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 第四章(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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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立法背景(制定目的)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行政强制法》。这部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五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从起草到通过,走过了漫漫12年立法之路,最终成为法律。 《行政处罚法》(1996年/“乱处罚” )、《行政许可法》、(2003年/“滥审批”) 《行政强制法》被誉为我国行政立法的“三部曲”。 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不同部门对强制手段居然有200多种称呼。截至2010年上半年,现行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 “七八个大盖帽围着一个小草帽” 。扣押、暂扣、约束、立即拘留、强制带离现场……带有行政强制性的字眼五花八门,令人眼花缭乱。 名目繁多的行政强制方式,大都没有明确的界定,这就必然给其实施带来许多随意性,进而造成执法混乱。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一部重要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三节 冻结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三节 代履行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2、适当原则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解释:从实体上说,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标为限,如,应该冻结部分资金的,不能冻结整个账户;从程序上说,行政强制主体所采取的手段与要达到的目标之间必须有对应关系,如,要扣押商店里的违禁品,不能扣押违禁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3、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解释: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 4、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利原则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5、救济原则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行政强制的设定和规定   ▲明确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是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乱”的关键。 过去由于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法,立法法也没有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作出明确划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 不仅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规、规章也在设定行政强制,甚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设定行政强制。 后果: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1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设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规定应由法律设定: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设定行政强制应事前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设定权限的比较 ▲行政强制实施中的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四)行政强制措施 1、概念及其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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