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婚姻继承法课件 婚姻法(4).ppt

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婚姻继承法课件 婚姻法(4).ppt

  1. 1、本文档共3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婚姻家庭法--于晓丽 第四章 父母子女关系 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 第二节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类型: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和非婚生子女关系。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又称准血亲关系。 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 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 一、生父母与婚生子女 二、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三、养父母与养子女 四、继父母与继子女 一、生父母与婚生子女 一、生父母与婚生子女 1.婚生子女释义 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2.婚生子女推定——旨在证明子女是生母之夫的血统。 婚生子女推定是指子女系生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该子女即被法律推定为生母与生母之夫的婚生子女。 关于婚生子女推定的标准 三种不同学说: 1、受胎说,以子女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为标准,只要子女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即推定为婚生子女。法国、日本采受胎说。 2、出生说,英美法系等国家采出生说。 3、混合说——“以出生为原则,以受胎为补充”主张较多。德国、瑞士、俄罗斯采混合说。 我国采何学说? 3. 婚生子女否认 婚生子女否认是对婚生子女的推定予以否认的制度。 4.父母与人工生育的子女 二、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二、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1.非婚生子女释义 非婚生子女是指无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其亲子关系适用认领制度。 2.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关于亲子鉴定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当事人能否强制进行鉴定,国外通常有两种形式的强制方法: 一种是直接强制鉴定,如德国规定。拒绝受检者不仅要负担因拒绝所生费用,并科处罚金。应受检者无正当理由,一再拒绝受检时,法院可对其强制抽血。 另一种是间接强制鉴定,如英国、美国、法国等规定。即相对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法院命令进行亲子鉴定时,法院可以推认不利于相对人的事实。该方法是在获取亲子关系事实真相和保护当事人隐私权、人格权之间作出的平衡。——更人性化。我国采纳该方法。 三、养父母与养子女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因收养关系的合法成立而建立法律上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四、继父母与继子女 1.继父母子女释义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或母再婚而产生的关系。 2.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 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在法律上形成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适用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案例 王某离婚后再婚,女方带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王某的一个未成年子女随母亲生活,王某的前妻收入微薄,孩子主要靠生父抚养。不料王某婚后两年因车祸死亡,他名下的一套房产的继承问题就成了焦点。王某没有立遗嘱。请问: ——继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这里涉及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如何认定的问题。 第二节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三、尊重父母婚姻自由的义务 四、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相互继承权 中国家庭模式——反哺模式 西方家庭模式——接力模式 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婚姻法》第21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讨论: 孩子已经年满18岁,父母无需继续履行抚养义务了。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父母有保护和管教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第23条规定: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3、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在未成年的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与《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有点区别。 未成年子女对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的,以被监护人的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ormition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