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刑事诉讼法1课件 第十六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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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立 案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立案材料来源、条件 一. 立案的材料来源 二.立案的条件 第三节 立案程序 一.立案材料的接受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四.立案程序中的法律监督问题 立案的概念、特点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特点: 1.立案是法律赋予公、检、法机关特有的权力和职责,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此权. 2.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一个独立、必经的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 1.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2. 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3. 犯罪人的自首 4.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材料。 5. 其他途径 在司法实践中,来源常见的还有以下几种:(1)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2)群众的扭送; (3)党的纪检部门查处后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的案件等。 二.立案的条件 立案必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 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存在。 2. 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诉法第15条: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有关的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的上述条件是针对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立案而言的。法院的立案条件则应有所不同,因为公安和检察机关的立案仅仅是启动侦查程序,而法院的立案则自动启动审判程序。 因此,对于法院的立案,除了应当符合上述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2)案件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 (3)有明确的被告人及诉讼请求; (4)起诉的主体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 人、近亲属; (5)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 一.立案材料的接受 刑诉法第108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对于犯罪人的自首,也适用前述规定。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规定表明:公安、司法机关对于公民的报案、控告和举报以及犯罪人的自首,不管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范围,都应当接受,然后再依法定程序进行处理,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诿。否则,便是违法失职。由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受法律追究。 这是一条极其重要的法律规定,它能否严格执行,与广大群众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并且直接关系到公安、司法机关的信誉。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因此,用口头形式同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报案、控告、举报,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司法机关都应当接受,以便于公民行使报案、控告、举报的权利。(举报有出入、错报应与诬告区别;为举报人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等)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公、检、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通过审查,应当查明:材料所反映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如果属于犯罪行为,有无确实可靠的证据材料证明;依法是否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无法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报案、控告、举报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补充材料,或者要求他们作补充说明,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 司法机关通过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只要所取得的事实材料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立案前的审查工作就应当结束,做出立案的决定,然后开始侦查或者审判。  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对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立案决定。 对于不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立案的决定,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1.申请复议应向原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关提出。 2.控告人也可以不经复议而向检察院提出要求其予以监督,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四.立案程序中的法律监督问题 立案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 “先破后立”、“不破不立”等。 为解决这类问题,刑事诉讼法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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