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刑事诉讼法1课件 第十一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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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证据规则 第一节 证据规则的概念、意义? 第二节 若干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  意见排除规则? 一、证据规则的概念、意义 证明是运用证据资料按照思维逻辑判断某种事实真相的过程。为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判断的准确性,对于证据的取舍与运用,不能不受某些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在法律上体现为证据规则。因此可以说,控辩双方收集出示证据、法庭采纳运用证据的准则即为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的存在,首先受诉讼基本结构的制约。当今世界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基本的诉讼结构.对证据规则的繁简及其内容有不同要求: 英美的当事人主义确立了详细而复杂的证据规则。在当事人主义条件下,两方对抗并推进诉讼进程,如果对双方立证不设定严格的规则,当事人难免随意使用证据,从而导致拖延诉讼,模糊讼争要点,甚至造成真假难辨。 职权主义诉讼中,一切证据虽然可以由控辩双方提出,但两方不得自由立证,法律授权裁量和采纳何种证据应当在法庭上调查。证据调查和诉讼推进完全受制于法院,因此虽无详尽的证据规则,但不用担心诉讼拖延和争议点模糊。尤其是 职权主义鼓励法官运用各种法律允许的方法主动发现证据,查明案件真相,也在一定程度上排斥那种严格而程序化的证据规则的约束。 我国过去的刑事审判采法官职权推进行式,因此少有证据规则。随着修改刑诉法,采用了所谓“控辩式”庭审方式,在控辩双方直接向法庭举证的情况下,必然要求相应的证据规则,因此,研究、确立和遵守必要的证据规则,对于实现庭审的有序化,保证新刑事诉讼法的科学与有效的运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以违法方法获取的口供---应当排除 现代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禁止以违反法律的方式获取证据。然而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能否取得证据能力,并成为定案根据,却有不同的意见和相异的处置方法。 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将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理由是: (1)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对基本人权损害极大,应当严格禁止。而禁止使用这类证据,不 使违法者从中获利益,是遏制这类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效手段。 (2)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亦可能妨害获得案件的实质真实。因为“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违法获取的口供其虚假可能性较大。 (二)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实物证据              ---利益权衡 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对违法获取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证是否排除,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价值选择: 或者着眼于保护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否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或者为追求本案的客观真实并有效地实现国家的刑罚权而肯定其证据能力,这里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中追求实体真实以惩罚犯罪和严守正当程序以保障基本人权两种目的的尖锐对立。 美国是严格实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主要国家。它通过一系列判例确定,使用违法的、无根据的搜查和没收所获得的证据,以及通过违法方式发现和收集的证据均应排除。 但由于犯罪浪潮的冲击,近年来联邦最高法院又通过判例对排除规则增加例外:如 “最终或必然发现”的证据不适用排除;侦查人员不是明知搜查和扣押是违宪的,即出于“善意” 不适用排除;…此外,最高法院还进一步提出,警察的非法行为必须与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一起衡量。也就是要作利益权衡。 英国、德国和法国等国家与美国的态度有区别,这些国家并不一般的排斥违法取得的物证,而是注意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及排除违法证据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进行利益权衡,同时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对于证据取舍的自由裁量权。当然,由于价值观念的差别等原因,这些国家对违法证据取舍的倾向性也有一定区别。 (三)“毒树之果”法则 “毒树之果”原则是在1920年美国的西尔弗索恩诉美国案中确立的。在此案中,联邦特工人员以不合法的手段扣留了一些书籍和记录,但是被告获得了法院批准归还书籍和记录的命令。特工人员遵守了法院的命令,但在归还书籍和记录之前,将这些要求归还的物品进行了拍照。在审判中,控方根据这些照片要求法院对这些文件签发了传票。 最高法院认为以非法搜查获得的信息为依据而签发的传票是无效的。正如控方不能在法庭上使用 违宪搜查获取的直接证据一样,对于以此搜查为基础而获得的间接证据亦不能使用。排除规则适用于违宪搜查所污染的证据,并且这种污染延伸至通过以非法搜查得来的信息为基础所获得的其他证据。 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这样取得的证据不仅不能在法庭上使用,而且它根本不能使用。西尔弗索恩案要求排除非法证据所衍生的第二手证据,这就是被人们所称之为的“毒树之果”原则。 “毒树之果”是指在违法取证的过程中发现的另一种证据,前一种证据因违法取得而称之为“毒树”,后一种证据则被称之为“毒树之果”。尽管那果实既好看又好吃,但是其毒素会伤害机体—司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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