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刑事诉讼法2课件 第七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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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避的概念和意义 二、回避的种类 三、回避的适用条件 四、回避的适用范围 五、回避的程序 第七章 回避 回避的概念和意义 1.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加对该进行的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2.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和实行回避制度,其基本的出发点是保障诉讼的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保障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 其次,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受到公正对待。 再次,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 增强当事人对有关办案人员和某些诉讼参与人的信任感,消除疑虑,增加公安司法工作的权威…… 复次,当事人对有关办案人员有条件地进行选择,可以增强公民的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法律意识,也有利于加强对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体现我国刑事诉讼的民主性。 回避的种类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最高院解释规定了指令回避。 自行回避,指具有法定回避条件之一的有关人员自行主动地提出回避。 申请回避,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关人员符合法定回避条件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指令回避,即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应当作出决定,指令其回避。 【案例】小芳交通肇事案 某年5月,有个叫小芳的姑娘,酒后开车不慎将一位路人撞成重伤。同年10月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负责审理该案的是小芳的男朋友黄某。黄某与小芳恋爱两年,并打算近期结婚。 【问题】黄某是否应该回避? 回避的适用条件 第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案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上述人员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第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如双方曾经有怨恨、有矛盾等等。 第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办案人员如果事前了解案情,就有作证的义务。但是如果同一案件中既是证人又是审判、检察或侦查人员,就不利于客观全面地收集、分析和判断证据,进而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公正审理案件。 而其他的人员由于履行法律赋予的特定的诉讼职责,也形成自己的看法,若再从事审判、检察或侦查工作,也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并且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其他关系如同学关系、表亲关系等等。注意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这是为了反腐败,维护公安司法机关公正形象和权威而作出的特别规定。 【案例】张某、李某共同杀人案 张某(聋哑人)、李某长期通奸被张某的丈夫发现,二人合谋毒死了张的丈夫。案发后,公安机关逮捕了张某和李某。审讯中,因承办该案的侦查人员都不懂哑语,一时又确实找不到合适的翻译人员人员,为尽早突破案情,侦查人员提讯张某时,让李某充当其的翻译人员。 【问题】李某能充当张某的翻译吗? 回避的适用范围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但对于鉴定人不能以其在诉讼的某一阶段“担任过本案的鉴定人”为由在该案以后的诉讼中申请或者指令其回避。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独任审判员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也属于回避的范围。(解释32条) 2.原审法院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担任过有关案件一审或二审合议庭的全体成员,都属于回避的范围。 另外,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加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案例】法院审理丁某挪用公款案 会计丁某,因涉嫌挪用公款于某年某月被起诉。甲市中级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审理此案的法官之一陈某曾因私事与丁某发生过激烈争执。在开庭的时候,法庭没有告知丁某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此后,该案审结,丁某挪用公款罪名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丁某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之一点是一审法院没有依法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违反程序规定. 【问题】一审法院是否违反了程序规定?二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回避的启动 当事人申请回避可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诉讼阶段提出。 属于回避范围的人员,应在接受案件并了解具有法定回避的情形后,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回避的请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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