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商法学课件第十六章 和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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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 朱羿锟 16.和解 和解的概述 和解程序 一、概述 (一)概念 与特征 1、概念 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2、特征 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 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的请求。 和解以避免破产清算为目的 和解协议采用让步方法了结债务 债务人需与债权人团体之间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程序受法定机关监督。 3、和解与协商、重整之比较 和解与协商的差别: (1)和解属于三大破产程序之一,协商解决不是。 (2)协商解决由当事人自行磋商,一般无需第三方介入,而和解则由法院主持,是否能够进入和解程序、和解协议是否生效均需法院裁定。 (3)协商无需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只要双方有和解之合意即可,而和解则需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是否同意由法院裁定。 (4)协商解决所达成的协议,只要当事人达成一致即发生效力,和解协议不仅需由债权人会议通过,而且要经法院认可才生效。 引例:郑百文引入第三方完成债务重组 和解与重整5大差异: (1)申请和解以债务人具备破产事由为前提,申请重整则只要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即可。 (2)只有债务人才可以申请和解,而在重整程序,不仅债务人可以申请,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出资人也可以申请。 (3)重整程序有重整期间,债务人在该期限的营业享受特别保护,担保权暂停行使,而和解程序则没有该保护期。 (4)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而生效,而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而生效。 (5)和解协议由债务人执行,无需管理人进行监督,重整计划虽由债务人执行,但由管理人在监督期限内对其进行监督 (二)和解制度的变迁 1、传统和解制度的衰落 2、新型和解程序 澳大利亚的公司自愿管理程序 日本的民事再生程序 (三)我国和解制度的演进 1、新和解制度 独立程序 适用范围:所有企业法人 二、和解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 只有债务人才可以申请和解,并应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2、申请时间 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亦可在已经开始的破产案件中,在破产宣告之前申请转入和解程序。 (二)裁定 法院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裁定和解,并予以公告。 自该裁定之日起,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人即可行使权利。 (三)和解协议 1、制备 和解协议草案由债务人制备。 2、通过 《企业破产法》(2006)97条:决议的定足数,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3、生效 需经法院认可方能生效。 债务人通过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则应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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