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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 讼 1.提起诉讼的条件 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除此之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受理的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没有事先或者事后约定的仲裁协议;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两审终审制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不经过一审不能进入二审程序,但并非每个案件必须经过三个阶段。如果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以及一审经过调解结案,则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二审为终审,从二审判决、裁定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PPT宝藏网 谢谢您的支持! “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 新编经济法 主讲人: 目 录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章 物权法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五章 公司法 第六章 合同法 第七章 商标法 第八章 专利法 第九章 著作权法 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二章 反垄断法 第十三章 票据法 第十四章 劳动法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1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 (一)概 念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地 位 经济法的地位,即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是特定的,与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有区别的。 1.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相关知识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的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调整角度不同。经济法是从社会经济整体的角度,调整各个方面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民法是从个体经济的角度,保障每一个体的活动自由和维护每一个体的利益,并由此达到维护社会经济有序性的目的。 (3)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以积极主体的方式调整社会经济活动,而且运用宏观调控和经济监督等手段,不仅有惩罚,而且有奖励。民法则以平等协商、不告不理的方式调整个体经济活动,一般不采用奖励的方法。就惩罚而言,经济法采取的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方法也是不同的。 (4)主体不同。国家和国家机关是经济法主体,而不是民法主体。国家以社会代表的身份,根据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对整个社会经济进行干预,因而形成国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这与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相比,已有显著不同。这种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既是生产领域又是宏观层次的经济关系。就其实质来说,不能把它们纳入民法之中,而需要独立于民法之外,成为独立的法的部门。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相关知识 (1)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之间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2)调整角度不同。行政法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调整行政效益或者行政效能,保障行政权力的组织性和有效性。 (3)调整方法不同。行政法以行政手段,即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区划、行政层次下达命令的方式,直接作用于被管理者。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任务小结 综上所述,经济法是我国法的体系中独立的法的部门,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实现国家经济职能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相关知识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二)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在市场主体体系中,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必须对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这种干预是必要的和适度的,不能统得太多,管得太死。 (一)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把宏观调控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是完全有必要的。通过建立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确立健全的宏观体系,可以弥补市场的不足,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宏观调控行为的实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以防止国家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不适当干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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