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商法学课件 第六编(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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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商法学(下)》 第六编 破产法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第二章 破产程序 第二章 破产程序 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申请概述 1、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 2、破产申请的形式。 《企业破产法》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二)债权人申请 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 (三)债务人申请 破产法第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8条规定,债务人申请时,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四)清算责任人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属于清算法人,即为清算目的而存在的法人,企业法人解散是指企业因发生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除破产以外的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进入待清算状态或者实施清算的过程。此时其法人人格在法律上视为存续。但其营业资格已经丧失。 《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是关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破产法的一项特别申请义务。其特点是: 第一,清算义务人无权选择不提出破产申请,也不得故意拖延申请。 第二,在提出破产申请时,破产清算程序是唯一选择,其不得选择重整或和解的程序。 第三,清算义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于受理时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义务人违反此项义务不及时申请,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破产申请的撤回 根据破产法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我国破产法采取的是受理开始主义,即法院收到破产申请之时,程序尚未开始;只有当法院对破产申请作出受理裁定时,程序才告开始。除清算责任人外,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其撤回申请也是行使权利。 如同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原告撤诉一样,由于破产事件已经进入司法权的控制范围,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要受制于司法机关的决定。因此,人民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撤回申请的请求,有权审查其处分权利的正当性,及考虑其撤回行为是否存在恶意的权利滥用,是否有害于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并最终以裁定的形式决定是否准许其撤回其申请。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的行为,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一)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 立案受理及法律后果 1、立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如果是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人民法院决定受案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企业资产清册以及人民法院认自应当提交的资料。 2、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直当继续审理。 (2)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3)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不能向受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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