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商法学课件 第一编(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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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上)》 第一编 商法总论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第一章商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西方国家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古代西方国家商法 二、中世纪的商法 三、近代商法 四、现代商法 一、古代西方国家商法 (一)古代西方国家商法的内容 一般认为,古代商法是指中世纪以前的商法,即指公元10世纪以前在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在古代东方文明中,对商法内容规定较多的是公元前1750年颁布的《汉姆拉比法典》,该法典对有关借贷利息、仓储、代理等商事问题作了规定,但是这种规定是零散的。 1、古希腊商法 2、古罗马法商法 一、古代西方国家商法 (二)古代西方国家商法的特点 1、在法律形式上古代商事法律没有形成独立法律体系,以逐渐形成的商事惯例为主。即使有些成文法规定,也是对一些商事惯例的认可。古代商法在客观上无法与近现代商法相比拟。 2、商法的在内容上主要是以调整对集市的管理为主,例如对交易行为、主体和交易对象、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为主。 3、古代商事习惯和商事习惯法从一开始就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在古代西方国家,为数不多的商事规则主要表现为海上贸易活动,因此,有关的商事规则主要表现为国际性的商事规则,国内商事规则不多。 4、商法中的海商法内容较发达。由于海上贸易的发达,因此,海商法的内容相对发达。 二、中世纪的商法 (一)中世纪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欧洲中世纪商法是近代商法的起源。中世纪商事法主要是指公元11年至16世纪在欧洲,特别是在地中海沿岸和亚得里亚海沿岸,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的一些城邦中的商人法。 欧洲中世纪,除了海上商事活动迅速发展之外,陆地商事活动亦得到迅速发展。在欧洲中世纪,不同国家的商人为了交换自己的货物,他们往往进行定期的集市活动。因此产生了人们称之为商人共同法的商法。 二、中世纪的商法 (二)影响中世纪商人法发展的基本要素 1、中世纪商人法的形成,商人团体起了重要作用。 2、中世纪商人法的发展,商人法院的建立起了重要作用。 3、中世纪商事法的发展受意大利的商事法影响很大。 4、中世纪商法的发展与人们观念的转变有密切关系。 二、中世纪的商法 (三)中世纪商法的主要特点 1、中世纪的商法是商人法,通常采取属人主义立场,其大部分规则仅适用于商人之间,在许多情况下往往仅适用于行会内部的商人之间。 2、中世纪商法主要表现为商事制定法和商事习惯法。在法律渊源上,以城市法、海商法、商业行会规约、商业法院裁判、商事习惯为主要渊源。 3、商法既表现为国内法,也表现为国际法。 4、教会法在调整商事关系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近代商法 (一)近代商法的发展 近代商法,即欧洲早期的商事成文法。近代商法是在中世纪商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世纪末,特别是16世纪后,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欧洲的一些国家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开始被废弃,统一的民族国家逐步形成。早期的自治城邦也已不复存在。随着国家机器的日益强化,国家干预商事事务,商事习惯法逐渐被国家的商事立法所取代。 三、近代商法 1、国家制定商法最早始于法国。1673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分别颁发了《陆上商事条例》,主要包括商人、票据、破产、商事裁判、管辖等。1861年又颁布了《法国海事条例》。 2、德国从18世纪起也以商人习惯法为依据,开始制定成文商事法。德国当时成文法主要有:《普鲁士海商法》、《普鲁士票据法》、《普鲁士保险法》等。 欧洲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实质上仅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其内容明显带有浓厚的商人法或属于人法的特征。 四、现代商法 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为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欧洲大陆国家相继开始了大规模的法典制定活动。 (一)法国的商事立法 1673年 颁布了《商事条例》、1681年颁布了《海事条例》、1804年颁布《法国民法典》 1807年通过了《法国商法典》,对《商事条例》和《海事条例》进行了大量的继承。 1、内容 2、模式 3、贡献 4、影响与局限 四、现代商法 (二)德国的商事立法 1861年《普通商法典》、1897年颁布了《德国商法典》,并于1900年与《德国民法典》同时生效。 1、内容 2、模式 3、贡献 4、影响 四、现代商法 (三)日本的商事立法 1、1899年的旧商法典 2、现行商法典 3、日本的商法典的立法原则属于折衷主义 四、现代商法 (四)英美商法 1、英美商法概述 2、英国商法 3、美国商法 第二节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一、1949年前中国的商事立法 二、1949年后的中国商事立法 一、1949年前中国的商事立法 (一)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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