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商法学课件 第一编(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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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上)》 第一编 商法总论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第二章 商法体例与立法例 第一节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一、商法与民法关系概说 二、民商分立及其成因 三、民商合一及其缘由 一、商法与民法关系概说 商法和民法是私法中的两大法域,两者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如何认识和处理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又取决于国家采取的私法体制。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有采取民商分立体制的国家,也有采取民商合一体制的国家。在民商分立体制中,商法是私法领域中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部门法;在民商合一体制中,商法为民法的特别法。 二、民商分立及其成因 (一)民商分立的含义 所谓民商分立,又称民商分离,是以商人或商行为观念为其立法基础,将商事与民事分别立法,即于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以规范商事组织和调整商事关系。 二、民商分立及其成因 (二)民商分立的立法依据 1、商法以商人及其活动作为其调整内容,商事活动不同于民事活动,完全以营利为目的,注重行为的迅捷性,民商分立便于对商人利益进行倾斜保护。 2、商事立法重在进步,民事立法则重在稳定,实行民商分立便于在保持民法基本体例不变的情况下,随时依据日新月异的经济变化情况对商事立法进行修改。 3、商法具有明显的国际性趋向,而民法则具有较强的民族性和地域性。 4、民法的适用具有普遍性;而商法的适用则具有特定性。 5、民事纠纷的处理基本上有赖于诉讼手段;而在商事纠纷的处理中,商事仲裁或民间仲裁则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民商合一及其缘由 (一)民商合一的含义 所谓民商合一,是指在立法观念上采取大民法主义,将商事视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立法上由民法统率商法,在民法典中吸收基本商事规范,于民法典外不制定商法典,只根据需要制定单行商事法规的立法体制。 三、民商合一及其缘由 (二)民商合一的立法依据 民商合一立法体制形成缘由,是根植于社会经济条件变化需要。 1、作为传统商法调整对象的商事关系或商事活动不外乎债权债务行为,这些内容完全可以规定在民法债篇中,没有必要另订商法典。 2、商业职能与生产职能逐步融合。 3、另订商法典对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进行特别保护,有可能会偏袒商人利益,有悖于公平保护当事人这一民事立法根本宗旨。 4、现代社会已不存在中世纪的专门商人阶层,传统商法的调整内容事实上已适用于普通社会主体,作为商法存在的社会基础已不存在。 5、民商分立有人为割裂同一法律关系之嫌,既有害于私法体系的统一性,也不利私法理论的深人发展。 第二节 我国的商事立法体系及其模式选择 一、商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二、我国民商立法的模式选择 三、我国商事法律的渊源 一、商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商法的法律地位问题,主要研究的是商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是否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二、我国民商立法的模式选择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的民商立法模式的选择应是在承认民商有自己独有特性和法律规则基础上的民商合一制。 (一)民商合一的原因 1.商法和民法在基本价值追求上具有重合性,受某些相同价值规则和价值取向的约束。 2.调整对象具有不可区分性。 3.二者法律性质相同。 4.民商分离有其自身缺陷。 二、我国民商立法的模式选择 (二)我国民商合一的含义 我国现行立法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立法体制,但丝毫不意味着民法可以取代商法,也并非说要由民法典包揽一切,将纷繁复杂的所有民商事活动都包容在一部民法典中,而只是强调民法对商事法规的指导和统率用。因此,在民商立法上和法律适用时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在立法文件制定上,只制定民法典,而不相应制定商法法典 2.在法律适用上,应遵守以下原则:(1)承认和尊重单行商法具有自己特有的立法价值;(2)商法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最基本原则,商法适用是对民法原则一般适用的积极延伸;(3)商事法的效力优于民法。 三、我国商事法律的渊源 所谓商法的法律渊源是指,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由各级立法机关制定出来的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中国大陆商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部门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六)司法解释 (七)国际条约或协议 商法总论 第二章商法体例与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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