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婚姻继承法课件 继承法(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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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法律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2、遗嘱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3、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而不以继承开始时为准。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3、遗嘱内容要合法。 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准。 ——也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4、遗嘱的形式要合法。 关于遗嘱自由的限制问题 大陆法系的“特留份”规定。 特留份是遗嘱人不得通过遗嘱处分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实质是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防止遗嘱人滥用遗嘱自由,从而损害法定继承人之权益。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必要遗产份额” 郭明瑞建议建立“特留份”制度: 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必须为特留份继承人预留法律规定的份额,并不得为特留份设定负担。遗嘱人违反法律规定对特留份所作的遗嘱处分无效。 特留份继承人范围应规定:第一顺序、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特留份份额的确定: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为其应继份的二分之一;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为其应继份的三分之一。 继承人可以抛弃特留份权。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丧失继承权的,其享有特留份权利同时消灭。继承人不得抛弃继承权而仅保留特留份权 。 三、遗嘱的形式 (一)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效力最高)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要求必须手写,打印无效)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下)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须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 郭明瑞教授建议: 一是各种遗嘱应具有相同的效力,而不应赋予公证遗嘱最强效力; 二是应承认打印的由本人亲笔签名的自书遗嘱; 三是录音遗嘱应改为音像遗嘱,以涵盖录像、光盘以及其他电子读物载体的遗嘱; 四是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的效力应予有条件承认; 五是应对共同遗嘱、密封遗嘱的效力作出规定。 案例分析: 甲与妻子生有两子一女,婚后共同购置房屋 间,妻子早逝。1999甲亲笔写下遗嘱,声明:东边房屋三间给大儿子,西边房屋三间给小儿子,北边房屋二间分给女儿。甲在遗嘱上签署了自己的姓名和日期。 2001年3月,甲因与大儿子发生矛盾,即到公证处请求作出公证,声明自己死后东边房屋三间给女儿。公证机关为其制作了公证书。 以后,甲又因琐事与二儿子发生争吵,甲于2002年5月在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由一见证人代书立下遗嘱.将指定由二儿子继承的西边三间房屋指定由大儿子继承。代书人和甲在遗嘱上签署了姓名和日期。 2002年11月,甲与大儿子因赡养费问题发生纠纷,甲又在有两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下录音遗嘱,西边三间房屋指定由女儿继承。录音完毕,见证人和甲均在封存的录音带上签署了姓名和日期。 2003年1月,甲因病住院。住院期间,甲的大儿子和二儿子侍奉左右,极尽孝道,甲非常感动,弥留之际,甲于2003年12月20日请两个护士在场见证,立下口头遗嘱,言明东边三间房屋给大儿子,西边三间房屋给小儿子。该遗嘱由记录人、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明了设立遗嘱的年、月、日。甲订立口头遗嘱2小时后去世。 甲的二子一女均要求按照甲的遗嘱,分割甲的房产。 请问:应按照哪一份遗嘱进行执行? (二)遗嘱见证人 遗嘱见证人是证明遗嘱真实性的第三人。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配偶或者其他直系血亲;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案例分析: 叶老汉为某村村民,老伴去世早,独自将两个儿子抚养成人。叶老汉于1995年写下一份遗嘱,将自已的三间瓦房及存款5000元,于其死后由两个儿子平均继承。 大儿子叶军考虑到自己在外打工,经济条件较好,弟弟叶伟有残疾缺乏生活来源,主动建议父亲修改遗嘱。1997年叶老汉中风住院时请人代写一份遗嘱,将自已的三间瓦房及存款5000元留给小儿子。 2000年叶老汉在又一次中风住院后,希望小学的老师们给予了许多关爱,住院时,叶老汉在病情紧急时,留下口头遗嘱,将其所有的三间瓦房和5000元存款捐赠给希望小学。 以上各遗嘱均符合形式要件。 问: 叶老汉生前所立遗嘱哪个有效?为什么?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并继承其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也称“指定继承”。 2、遗嘱继承人的范围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就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数人就能成为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不得适用代位继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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