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政法学院社会保障概论课件第七章 军人保障.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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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兵役制度 从建军起到1954年,一直实行志愿兵役制 从1978年起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制度 从1999年起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955.7.30,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人民解放军由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 1998.12.29,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 确定了现行兵役制度 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规定 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军人及其家属提供资金和服务等帮助,以确保其基本生活并进而提高生活质量的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军人保障的概念 保障对象是军人及其家庭成员 保障依据是法律法规 保障主体是军队、政府和社会 保障水平相对较高 含义 既是国家社保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军队建设中重要制度安排,相对独立,自成体系 和一般社保相比,其内容更为广泛,保障形式呈现出综合性,即既不是单纯的社会救助,也不是单纯的社会保险或社会福利,而是兼具三者的特点 二、军人保障的主要内容 各国保障目标大同小异,内容不尽相同 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对军人及其家属进行精神安慰,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军人保障制度 又称优待抚恤(简称优抚) 抚恤是指进行抚慰(安慰)并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优待是指给予好的或者特别的待遇 (一)抚恤优待 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向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就业及其他安置所需的资金和服务,以帮助其重返并适应社会的一项军人保障制度 退役安置主要从资金和服务两方面对退役军人提供保障 涉及政府、军队、企事业和安置对象等多方面,也关系到退役军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和工作,影响到现役军人的稳定性,因而世界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 内容庞杂,主要有:就业介绍;教育和培训;福利保障 (二)退役安置 是国家通过立法设立专项基金,在军人遇到死亡、伤残、年老、退役等情况时,给予军人及其家属一定经济补偿的一项军人保障制度 广义的军人保险还包括军人商业保险 其实质是军人以普通社会成员身份参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将职业风险损失由全体成员共同承担,置军人的权益于国家和社会双重保障之下,从而取得比单纯靠国家保障更大的保障效益 各国形成了以下一些比较突出的共同做法(P351) (三)军人保险 广义:是指国家、社会和军队以提升军人社会地位和生活质量为目的,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面向全体军人提供的各种福利性的物质优待、服务设施 狭义:是指国家和社会为特定的军人保障对象兴办的各种公共福利设施 一般具有两方面职能:一是保障职能,通过福利服务、福利事业和福利补贴,保障军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二是褒奖职能,包括一般褒奖和特殊褒奖两方面 (四)军人福利 包括军人精神病院、康复机构、光荣院、休养所、烈士陵园等 外国军队的福利按其性质可分为社会优待性福利和生活性福利两类 是指国家、社会和军队,向低收入或遇到特殊困难的军人保障对象所提供的经济帮助和照顾 按保障主体不同,可分为军队救助和国家(政府)救助 具有随机性的特点 在许多国家从属于抚恤优待或军人福利,以津贴或生活补助的形式提供 (五)军人救助 保障军人权益 促进军队建设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军人保障的作用 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是军人保障的基本职能和根本目的,也是军人保障的主要作用 可解除现役军人后顾之忧;利于把社会优秀青年吸引到军队;可减轻军队非军事工作压力 保障具体落实过程中形成军政、军民间良性互动关系,对内安民心、促稳定;对外御外侮、保安全。从而为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创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传统军人保障阶段 军人保障制度改革发展阶段 中国现行制度发展进程两阶段 1949 -1990 年代中期前,主要涉及抚恤优待和退役安置两个领域 随着现代社保制度逐步建立,特别是1990年代后期军事后勤保障体制改革的启动和军人社会保险制度建立而展开 军人保险与抚恤优待、退役安置等共同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社会保障体系 军人福利和军人救助一般作为实现上述三方面内容的手段或补充而存在 一、抚恤优待 (一)抚恤优待对象 法规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1.死亡抚恤 (二)抚恤优待的主要内容 是指国家依法向被军队有关机关批准为烈士或确认为因公死亡、病故的现役军人的遗属提供的具有褒扬意义的资金补助 一次性抚恤 定期抚恤 分 两 类 具体要求及发放标准见教材P354-355 标准有了很大提升 2.残疾抚恤 是指国家根据法定部门认定的致残原因和残疾等级,依法向残疾军人提供的具有生活保障性质的资金和服务 致残原因: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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