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刑事诉讼法1课件 第十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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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证明 第一节 刑事诉讼证明 第二节 证明对象 第三节 证明标准 第四节 证明责任 第五节 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 第一节 刑事诉讼证明 一、刑事证明的概念 二、刑事证明的意义 第二节 证明对象 一、刑事证明对象的概念、意义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第三节 证明标准 第四节 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二、我国刑事证明责任的承担 第五节 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 一、刑事证明的概念 1.概念:侦察、检察、审判人员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依法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犯罪是否发生,谁是犯罪分子、罪责轻重以及其他有关案件事实的活动。 不同定义 诉讼证明通常是指当事人提出证据表明自己的诉讼主张为真实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证明是指检察人员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向法庭提出证 据表明犯罪是否发生、谁是犯罪分子、罪 责轻重以及其他有关案件事实的主张为真 实的诉讼活动。 2.特征 ⑴任务是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⑵揭示、认识案情的实践的逻辑思维活动 ⑶特定的诉讼形式下,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刑事证明的过程是一执行法律的过程 ⑷是一过程 一、刑事证明对象的概念、意义 1.证明对象,又称为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证明活动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一切案件事实。在刑事诉讼中,凡是同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关的一切需要查明的事实,都是证明的对象。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两个特点: 一是与案件有关,具有诉讼意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构成刑事案件处理的事实基础。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具有诉讼意义,不能成为证明对象。 二是具有证明的必要性。某些事实如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已没有必要运用证据进行证明。 2.意义 在刑事诉讼中预先确定证明的对象,其目的在于明确划定证明的范围,使承担证明责任者有针对性地进行诉讼证明,为法律确认的事实,为保证诉讼的效率,减少盲目性;证明对象也对侦查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确定侦查目标和审查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证明对象的范围的法律规定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最高法院《解释》第64条规定: ⑴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⑵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⑶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⑷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⑸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 ⑹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⑺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⑻有无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9)有无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的程序事实; (10)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证明对象的范围的学理分类 根据法律规定、最高法院《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学理界作如下分类: (一)实体法事实? (二)程序法事实? (三)其他事实? (四)免证事实? (一)实体法事实 实体法事实是指对确认指控犯罪能否成立具有法律意义的由实体法所规范的事实,即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具体内容包括: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这是证明对象的核心部分。 2.影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节。量刑轻重,包括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 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和可罚性的事实 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行使职权等。 排除行为可罚性的事实,指法律规定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等。 4.被告人个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令龄、籍贯、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以及有无前科等。确定被告人身份,对于案件处理具有一定意义。 (二)程序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引起争议的由刑事程序法所规范的事实。 由于程序法事实关系到诉讼行为是否正确、是否合法,这些事实是否得到证明,不仅关系到实体法事实是否存在及其真伪问题,而且关系到裁判是否正确的问题,因此,程序法事实也往往成为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主要有: 1.关于应否审理和管辖的事实; 2.关于申请回避的事实; 3.关于对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 4.关于对案件采取搜查、扣押等强制性侦查措施是否合法的事实; 5.关于其他取证程序合法性的事实; 6.关于诉讼期间延长或被延误的事实; 7.其他关于程序法的事实,如延期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三)其他事实 1.外国法。诉讼涉及的某些外国法不为法官所通晓之时,需要提出相应的证据(如法规文本)加以证明。 2.某些地方法规不为法官所通晓之时,需要提出相应的证据(如法规文本)加以证明。 3.某些地方习惯不为法官所通晓之时,需要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4.某些特殊的经验法则,需要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四)免证事实 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一方要想使自己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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