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刑事诉讼法1课件 第四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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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 人 (二)其它诉讼参与人 一、诉讼参与人概述 诉讼参与人概念:指除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外的,参加刑事诉讼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人的统称。 法律分类: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共有7种: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学理分类: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为保护自身利益而参加诉讼的人。(刑诉法106条第2项)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除了当事人以外的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诉讼参加人。 (刑诉法106条第4项) 其他诉讼参与人与诉讼结局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其参加刑事诉讼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而是在某一环节或者某一方面协助刑事诉讼的进行。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并不能启动诉讼程序或者对诉讼进程产生直接影响。 (二)被害人 被害人:是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一般来说,刑事诉讼法中所称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确立为当事人,并赋予其一系列诉讼权利,这种规定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即单位。 被害人还有以下诉讼权利: 1.对侵犯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查获犯罪、惩罚犯罪,保护其合法权利。 举报和报案,控告的区别 : 报案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含被害人)发现犯罪 事实后,向公安检察院法院报告请求审查处理的行 为,报案人一般为偶然发现犯罪行为或事实,并不 知道实施人是谁。  举报是指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知情人 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犯罪事实或嫌疑人的行为; 控告是指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人或其法定代 理人、近亲属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向公安司法 机关指控犯罪人及其犯罪事实,请求追求其刑事责 任的行为; 2.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请求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 4.对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 5.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6.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有权请求检察院抗诉。 (检察院5日内决定) 被害人的诉讼义务: 1.如实向公、检、法及其工作人员做出陈述,如果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陈述,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接受传唤,按时出席法庭参加审判。 3.遵守法庭纪律,回答提问并接受询问和调查。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概念:是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两种不同的称谓。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启动审判程序。案件一经人民法院受理,被自诉人起诉的人即成为被告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刑事诉讼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单位可以独立地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然人一起参与刑事诉讼。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有的诉讼权利: ①辩护权。 ②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以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 ③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不被强迫自证其罪。 …….. 律师是一种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听起来很阔、做起来很难的职业。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审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和委托书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会见时不被监听。 新刑诉法全盘接受了此规定。 表面上看这一条似乎解决了会见还要不要批准,会见会不会被监听等问题,实际上这一条规定已经把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的地位基本上确定下来,那就是-------- 从侦查阶段开始,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换言之,从侦查阶段开始,律师就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了。 ③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 ④被告人有权参加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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