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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第九章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是国际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方面之一。在现代国际经济活动中,国际投资成为最主要的领域之一,其地位与国际贸易并行,并有超越国际贸易之势。这一趋势在各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背景下更为明显。 早期的国际投资主要集中在发展资本主义国家之间和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进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投资的领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不仅发达国家在继续扩大国际投资,而且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也不断发展国际投资。发展中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不仅接受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投资,还向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进行资本输出。国际投资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是国际投资的主要类型。围绕国际投资所形成的相关法律制度处于变化之中并不断冲击、打破国际投资旧秩序和西方发达国家间的传统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与法律观念。 第一节 概 述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 国际直接投资(international direct investment)是指一国投资者将其资本投放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直接开办企业并对投资企业享有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权的投资。国际直接投资的核心是投资者对其海外投资企业或投资项目拥有一定量的股份,并行使支配权与控制权。 在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股权比例不是认定国际直接投资的唯一标准。原因在于国际投资实践中,投资者通常会通过股权因素与非股权因素相结合的方式,对投资企业或投资项目实施实质性影响和实行有效控制,例如投资者通过销售合同、管理合同、贷款合同、高级管理人员安排等方式,也能对投资企业或投资项目行使实质性控制权和支配权。 国际间接投资(international indirect investment)是指资本持有者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供贷款或购买股票、债券,但不参与投资企业或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或项目的控制权或支配权的国际投资活动。其核心是投资者不以控制或支配投资企业或投资项目为目的,而是以获得红利、利息或市场差价为主要目的。国际间接投资(international indirect investment)又称国际贷款投资、国际证券投资。 三、国际投资法的概念、特征与体系 (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国际投资法有如下特征: 1.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包含了以下方面的内容:(1)国际投资关系的主体限于在东道国单独从事投资活动的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与东道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政府或政府机构合作通过各种投资协议而从事投资活动的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东道国政府。(2)国际投资法所调整的国际投资关系产生于国际间的私人直接投资活动,不包括国际间接投资关系。 2.国际投资法由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一系列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构成。 (二)国际投资法的体系 1.东道国的外国投资法。东道国的外国投资法是指东道国调整外国投资者、本国投资者和政府之间的投资关系的法律,由中央和地方法构成,包括对外国资本进入本国、外国投资企业的设立、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在本国的经营管理活动、外国投资者投资利益出境、以及本国促进、保护和管理外国投资等方面所制定的法律、法令、命令、条例、规定、办法。其基本类型有两种:一是民商事法律,如关于外国投资企业设立与运行的公司法、企业法,关于保护外国投资者投资权利、利益的等方面的民事法律;二是管理性或行政性法律,如关于管理外国投资领域、投资企业设立与经营等方面的法律。 2.投资国的海外投资法。投资国的海外投资法是指投资国调整本国投资者与本国政府间因国际直接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利益关系的法律,包括对本国投资者投资资本出境、投资者海外利益的返回境内进行管理, 以及鼓励、保护本国海外投资所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发布的其他行政措施。其主要的法律类型为管理性法律和保障性法律,前者如管理本国投资资本出境的法律,后者如海外投资保险法。 3.东道国与投资国间的双边投资条约 在调整国际直接投资关系上,东道国与投资国之间长期存在尖锐的矛盾和冲突,单方面的国内法不可能全面地解决国际投资中的法律和实际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东道国与投资国之间缔结双边投资保证或保护条约,以谋求在两国间建立有关国际投资的共同法律制度。两国间的投资条约成为国际投资法的体系结构中的国际法部分,是构成当代国际投资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4.多国间的国际投资条约 除两国缔结双边投资条约外,一些国家还签订的多边投资条约,规定缔约国间相互向其他缔约国开放投资市场、给予其他缔约国投资者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共同设立区域性的或世界性的国际投资保证机构以向国际投资者提供政治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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