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商法学(专题研究)课件 第十六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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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险消费者权利保护与保险法改革 (四)核保期内说得清 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这将有利于杜绝过去常常发生的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还未生效为由拒绝理赔的事情。 七、保险消费者权利保护与保险法改革 (五)规范“格式条款”,强化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 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七、保险消费者权利保护与保险法改革 (六)明确了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 旧《保险法》第31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新《保险法》第30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案例一: 2009年,鱼台居民申军(化名)购置一辆大货车,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鱼台分公司投保了公路货物运输保险等一系列保险。去年7月5日,申军为鱼台县某物流公司运输24吨大蒜时,货车因线路老化起火,一车大蒜化为灰烬,造成损失3.8万余元。 事后,申军向保险公司索赔2万元,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规定,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不在保险货物范围内。保险公司认为,大蒜属于蔬菜,所以不能赔偿。 申军则认为,大蒜和花椒、大料一样只是调味品,而不是蔬菜。去年8月20日,申军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保险赔偿款2万元。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大蒜的解释: 多年生草本植物,花白色带紫,叶子和花轴嫩时可以做菜。地下鳞茎味道辣,有刺激性气味,可以做调味品,也可入药。 而原告拉载的蒜头即为大蒜的地下鳞茎,所以不是蔬菜,而是调味品。 案例二: 2005年8月30日,司机刘某驾驶车主李某的小型客车在汾江中路撞断路中护栏进入对向车道,造成谭某受伤及四车损坏。事发后,司机刘某弃车离开现场。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谭某将车主李某、司机刘某及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佛山某保险公司南海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谭某10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刘某弃车逃跑,已经构成肇事逃逸。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驾驶员肇事逃逸”属于免责条款,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保险人免责条款中“肇事逃逸”的意思存在不同理解和争议,对此,保险合同中并无明确约定。 而保险合同又是保险公司拟订的格式合同,而对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公司理应依约赔偿。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南海支公司对被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七、保险消费者权利保护与保险法改革 (六)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 1、旧《保险法》第65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新《保险法》第43条“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七、保险消费者权利保护与保险法改革 1994年,湖南长沙“杀妻毁尸”案。 七、保险消费者权利保护与保险法改革 2、原保险法没有规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如何处理,新保险法弥补了这部分的立法空白 新《保险法》第42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 八、汽车保险中的霸王条款 1、“家属免赔” 保险公司在其拟定的保险条款中规定:将被保险人及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之外,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家属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八、汽车保险中的霸王条款 “家属免赔”显失公正与公平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如何界定第三者的范围,直接关系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的范围大小。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应当是指订立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包括被保险车辆内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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