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商法学课件 第四编(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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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下)》 第四编 保险法 第四编 保险法 第四章 保险业监管 第四章 保险业监管 一、??保险业与保险业法 保险业即从事保险事业或保险营业的组织,实际上是指从事保险营业活动的企业。 保险业法则是指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是企业组织法。 保险业法有狭义、广义之分。 第四章 保险业监管 第四章 保险业监管 三、 保险业的设立(保险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的条件 1、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1、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亿元。依《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设在省、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地的分公司,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同时,保险公司的设立,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第四章 保险业监管 第四章 保险业监管 四、 保险营业 (一)保险营业范围限制 在我国,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实行分业经营,不再允许设立综合性的保险组织。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1、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1)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2)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2、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1)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2)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3、再保险公司业务范围。(1)原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2)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接受境内保险公司的法定分保业务;(3)办理转分保业务;(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国际再保险业务。 第四章 保险业监管 第四章 保险业监管 (三)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 1、保险准备金。 《保险法》第九十三条:“除人寿保险业务外,经营其他保险业务,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四章 保险业监管 第四章 保险业监管 (二)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分为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公司)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区别: 1、前者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向保险人或其他代理人洽订保险合同,而后者则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而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 2、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比保险代理人广; 3、与保险代理人向保险人收取佣金不同,保险经纪人既可以向保险人收取佣金,也可以向被保险人收取佣金。 第四章 保险业监管 第四章 保险业监管 七、 保险业的清算和破产 《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一百四十九条 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一百五十条 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 保险业的组织形态 依据我国《保险法》第69条的规定,保险业的组织形态有: (一)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如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和中保人寿保险公司。 (二)股份保险公司。如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三)相互保险组织。从国外实践来看,其有三种形态:1、相互保险公司。2、相互保险社。3、交互保险社。 (四)个人保险组织。是指以个人主体作为保险人承保保险业务的一种方式。目前英国的伦敦劳合社保险商就属于个人保险组织。 (二)设立的程序 1、申请筹建; 2、正式申请; 3、申请开业; 4、登记。 (二)偿付能力管理规则 《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用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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