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法学院精品课程《商法学》课件:破产法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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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 共32学时 授课教师:齐明 吉林大学法学院 第一章 破产制度与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请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 破产程序的前提: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原因可能:资不抵债;虽资产大于负债,但是资金周转不灵无力偿还或停止支付。 2、破产的特征: a. 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b. 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c. 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公平的清偿所欠债权人债务。 d. 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 e. 破产程序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的特征。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立法模式 1、破产法概念: 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宣告其破产,并由法院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由其进行和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破产法典的立法模式:主要两种 (1) 程序式编纂主义:不区分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按破产程序发生的先后阶段顺序进行规定,实体性规范不占主导地位。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大体采用了程序式编纂主义,并包括较多的实体性内容。 (2) 混合式编纂主义:将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内容同样详细的规定在一个统一的破产法典中,又分为程序编和实体编两部分。 3、破产立法在破产适用范围、破产财产构成、破产宣告的效力采用不同立法原则: (1) 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折衷主义。 (2)和解前置主义与和解分离主义。 (3) 职权主义、申请主义与折衷主义。依:破产程序启动方式不同。 (4) 溯及主义与不溯及主义。依:破产宣告的效力。 (5) 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依:对破产财产范围划分。 (6) 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依:破产人于破产终结后对剩余债务清偿责任划分。 (7) 我国:和解分立主义;破产程序开始的申请主义;破产宣告的不溯及主义;破产财产的膨胀主义。 三、破产法的立法目的 * 破产制度的产生根源:满足债权人公正分配要求?破产立法的首要目的。 债权债务关系不是恒久无期限的法律关系?从发生到消灭过程 * 债的消灭过程中伴随大量争执,解决争执可通过: *私下和解 *通过诉讼实施个别执行 *债权人防止债务人资本亏空,通常设立财产担保,然而有些债务无法事前担保(侵权之债)? “为维持多数相互竞合的债权人之间公平清偿起见,不能不特别考虑债权之实现方法,为此需要而产生的制度,则为破产制度。” 以大陆法强制执行立法为例,分析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 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时: 申请人平等受偿? 平等主义 以申请的前后顺序而有受偿循序的前后之分? 优先主义 (四)破产法的立法目的 1、首要目的:给债权人利益以平等的和最大限度的保护; 2、其次对债务人救济。 a.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自己申请破产程序,从个别诉讼和执 行的繁琐中解脱出来,免去相当的时间和费用; b.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还可与债权人达成和解,从而享受到部分债务的免除、分期或延期偿还债务甚至避免最终破产的好处; c. 免责主义立法例可免除自然人对剩余债务的清偿责任,债务人可以收集资财东山再起。 3、对社会经济。 a. 破产法通过对破产债务及时、合理的清理,可以消除破产状态下债务的恶性膨胀,避免连锁破产,使社会经济不致因某些企业主体的消灭而停止或中断循环; b. 破产法通过对经营水平低下企业的淘汰,有助于合理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c. 通过对破产企业的处理,敦促社会一般企业增强危机意识,改善经营状况,避免和减少破产发生现象。 四、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1、免责制度产生之前破产制度的沿革和破产立法 的目标 (1)罗马法上的债权保障理念与破产制度: (2)中世纪之后欧洲大陆的破产制度 (3)英美法破产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2、免责制度产生对破产立法理念的影响 3、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产生对破产立法理念的影响 (二)我国破产制度的历史发展 1、旧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2、新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法的缺陷: 受计划经济影响,制度设计不成熟; 内容简单粗糙,缺少可操作性; 对国外已有的成功破产法经验与制度借鉴不足; 适用对象范围存在较大局限性; 与其他法律之间协调不够。 第二章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第一节 破产要件 破产要件概述 破产要件(破产条件)即破产程序开始应当具备的要件,在破产程序开始的问题上,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有的国家以破产宣告为破产程序的开始,如法国和德国;有的国家以破产案件的受理为破产程序的开始,如英国。 我国:破产立法以破产案件的受理为破产程序的开始。 破产要件理论上的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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