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婚姻继承法课件 婚姻法(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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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结婚制度 第二章 结婚制度 §1 第一节 结婚的实质要件 §2 第二节 结婚程序 §3 第三节 违法婚姻 第一节 结婚的实质要件 §1.1 一、结婚释义 §1.2 二、结婚的必备条件 §1.3 三、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结婚释义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行为。 1.结婚行为的主体须是异性 2.结婚行为须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 3.结婚行为的法律效果是夫妻关系的确立 二、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三、结婚的禁止条件 1.有配偶者 2.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者 患有指定传染病或有关精神病以及不宜生育的遗传疾病如何处理? 1、拟制的直系血亲之间和拟制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能否结婚? 2、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是否禁止结婚? 第二节 结婚程序 §2.1 一、结婚程序释义 §2.2 二、结婚登记的机关 §2.3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2.4 四、结婚登记的效力 §2.5 五、复婚登记 一、结婚程序释义 结婚程序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手续。 结婚登记是合法有效婚姻成立的惟一形式。 二、结婚登记的机关 结婚登记机关为法律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关。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申请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持有: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对婚前检查不作强制性要求。) 2、审查。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新字号:结婚以“J”开头离婚以“L”开头 新版结婚证的启用,标志着山东省加快了婚姻登记系统联网的步伐。届时,只要是山东省内户口的居民,在省内任何一地登记,系统都将清楚显示其婚姻状况,避免出现重婚骗婚的情况。 四、结婚登记的效力 男女双方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成立和存续的法律文书。 五、复婚登记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节 违法婚姻 §3.1 一、无效婚姻 §3.2 二、可撤销婚姻 §3.3 三、事实婚姻 一、无效婚姻 1.无效婚姻释义 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从而不具有合法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合。 我的妻子是谁 2.婚姻无效的原因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达法定婚龄 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必须以无效原因的现实存在为客观依据,在婚姻无效的原因消失后,不得再宣告该婚姻无效。 这种情形,在传统的亲属法学中被称为——无效的原因已被治愈,或称无效障碍已消除。 无效婚姻宣告的相关问题 二、可撤销婚姻 1.可撤销婚姻释义 可撤销婚姻是虽然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依法享有撤销请求权的人可以向有权机关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的婚姻 。 2.可撤销婚姻的撤销原因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原因为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相关问题 三、事实婚姻 1.事实婚姻释义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具有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1)事实婚姻的构成主体是没有配偶的男女两性 (2)没有配偶的男女两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群众认为同居的男女两性具有夫妻关系。 爱与罪 2.事实婚姻的效力 我国《婚姻法》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事实婚姻具有与合法婚姻相同的法律效力。 3.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 在事实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4.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 男女双方应补办登记而未补办登记的,产生同居关系的效力。 5.事实婚姻的处理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否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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