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政法学院社会保障概论课件第十一章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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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参考书目: 郑功成,社会保障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版 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总论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孙光德 董克用,社会保障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孙树菡,社会保险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与案例,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第一节 工伤保险 (二)工伤保险 亦称工业伤害保险、因工伤害保险、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依法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的物质补偿的制度。 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1884年德国颁布的《工伤保险法》,是世界上的第一部工伤保险法。到20世纪末,世界上已有180多个国家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二、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 1、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2、个人不缴费原则 3、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4、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5、工伤预防、工伤补偿与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受雇人员发生不测事故时,提供医疗护理、现金津贴,进行职业康复;为残废者安排适当职业;采取措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1964年在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第121号文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及《工伤事故津贴建议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中国《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颁布,2010年修订) 三、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一)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各类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中包括农民工、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或雇工。 (二)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工伤保险费的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按照发生工伤风险程度,我国将行业划分为风险较小行业、中等风险行业和风险较大行业三类。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应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和2.0%左右。总体上,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 关于浮动费率确定: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 1—3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三)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2、工伤认定的情形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工伤认定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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