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刑事诉讼法1课件 第二十三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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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执 行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三节 执行的变更及其它处理 第四节 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第一节 概述 一、执行的概念、特征? 二、执行的意义? 三、执行的机关 (主体) ? 四、执行的客体?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 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二、死缓、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 ? 三、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的执行? 四、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 五、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六、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执行 ? 第三节 执行的变更与其它处理 一、死刑的执行变更? 二、死缓执行的变更? 三、暂予监外执行 ? 四、减刑和假释? 五、对新罪和漏罪的追诉? 六、对错判的反映和申诉的处理 ?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检督 一、对执行死刑的监督? 二、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 三、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 四、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一、执行的概念、特征 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刑罚的执行机关等将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及解决实施中的变更自执行问题而进行的活动。 执行是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主要阶段中的最后一个阶段,包括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两个方面。 交付执行是人民法院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交付执行机关的活动或者自己实施生效裁判的内容的一系列活动。 变更执行则指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定情况,由人民法院将原裁判变更的活动。 刑事执行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合法性 执行只能由特定的执行机关依法实施; 执行依据必须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律不得交付执行,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除外; 交付执行时,必须做到法律手续完备,变更执行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及时性。 判决、裁定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就必须立即执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执行的时间,这是刑事诉讼效率原则的要求。 无故拖延执行,会失去法律的严肃性,也可能失去执行的条件,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不该有的损害。 (3)强制性。 执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一切机关和个人都有约束力,特别是对被告人,不管其是否同意执行判决,都要予以执行。 如果抗拒执行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4)执行主体的广泛性 执行的意义 刑事执行作为刑事诉事的最后一个阶段,其地位和意义都十分重要。通过执行才能使案件的审判结果得到实现。表现在: 1.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和教育,并在执行中改造为弃恶从善、自食其力,不再危害社会且能重返社会的新人,达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 2.有效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3. 使无罪和免除刑罚的在押人能立即得到释放,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4.体现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借此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同时儆戒社会上不稳定的分子,起到预防、减少犯罪的一般预防作用。 5.能够通过执行检验生效判决的正确性和社会效果。 执行的机关 (主体) 执行的机关是指依法享有执行权的机关。 1.交付执行的机关:法院 2.执行机关: 法院:负责无罪、免除刑罚、罚金、没收财产和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监狱、未成年管教所: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 看守所:对于在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罪犯,代为执行; 公安机关:管制、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3.执行的监督机关:检察院 (252、255、256、262、263、264、265) 执行的客体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250条) (一)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二)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三)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四)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应示众,严禁侮辱罪犯人格和摧残罪犯身体。 (五)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死缓、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在其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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