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刑事诉讼法2课件 第三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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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门机关(刑诉法第3条)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法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一定诉讼职能的国家执法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公、检、法)。 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和地位 公安机关-----国家的行政机关,隶属于同级政府; 检察院-----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对刑事、行政、民事等各类案件的审判。 在我国,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机关是法院和检察院,公安机关虽然行使部分司法职能,但就其性质而言,仍属于维护社会治安的行政机关。而在西方国家,司法机关仅指审判机关。 第290条:(附则)“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此外,从1998年开始,国家在各级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部门,专门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在侦查活动中,享有与公安机关同样的权力。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承担一定诉讼职能的专门机关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等。 《刑事诉讼法》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二、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三种,即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 (一) 独任制? (二) 合议制? (三)审判委员会? (一) 独任制 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的制度。 根据《刑事诉论法》第208条的规定,独任制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 因为这类案件案情比较简单,情节比较轻微,由审判员1人进行审判,既可以保证办案质量,又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便于法院集中力量处理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 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合议庭的审判长同样的职权。 适用独任审判,须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进行,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审理,并要认真执行回避、辩护、上诉等各项审判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二) 合议制 合议制是一种集体审判的制度,即案件的审判,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制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可以采用独任制外,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均须采取合议庭的组织形式。 实行合议制有利于发挥集体的智慧,集思广益,防止主观片面、个人专断和徇私舞弊。 1. 合议庭的组成 由于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情况不同,一审和二审的任务亦不同,法律对合议庭的组成有不同的规定。根据《刑诉法》规定,合议庭的组成情况如下: ⑴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⑵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⑶中级以上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⑷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合议庭的组成原则: ⑴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有利于合议庭在评议时意见分歧时作出决定。 ⑵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 ⑶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不能担任审判长。 3. 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⑴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⑵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作出判决原则 (三) 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的规定,各级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庭长和资深审判员组成,参加审判委员会的成员称审判委员会委员。 各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会任免。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在对案件的实质处理上的职权,决定了它在诉讼中的地位,表明它具有审判组织的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有以下几类: ①拟判处死刑的; ②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④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⑤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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