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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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98条和劳部发[1995]309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案情:   李某是某饭店的厨师,工作一直勤勤恳恳,XX年9月,饭店与其签订了二年期的劳动合同。第二年上半年,由于竞争激烈和经营不善,饭店状况每况愈下。XX年8月,饭店因欠债未还被法院查封。经理告知李某和员工们:希望员工耐心等待,等问题解决后恢复营业。李某和员工们无法继续上班了,只得耐心在家等待,希望经理解决有关问题后能恢复营业。就这样过了三个月,饭店仍然无法营业,无奈之下,李某准备另行就业,但有关手续尚未办理,于是,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饭店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退工手续。双方观点:   李某认为:饭店无法继续营业,员工要求终止合同理所当然,饭店应当办理退工手续,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饭店认为: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不存在终止的事由;李某要求辞职,应按解除合同处理,履行提前三十天通知的义务。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否能由一方终止原先的劳动合同关系。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确立后,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遵照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均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呢?对此,法律规定了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由当事人一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已不履行劳动合同并满三个月的情况下,是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因此,适用该条规定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实际不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实际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状况持续满三个月。适用该条规定的程序是:由当事人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现实情况中,当事人实际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主要有:业主逃逸、用人单位停止生产经营、劳动者自行离职或失踪等。在这些情况下,形式上劳动合同并未终止,实际上却无法履行,是一种名存实亡的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这一规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决定终止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时,如果正值劳动者在医疗期中,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中,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劳动者采取特殊保护的时期中,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当将合同顺延至这些情形的结束。但如果出现劳动者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不受限制。   本案中,由于饭店被查封无法经营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因此形成了实际不履行劳动合同并已满三个月的情形,根据规定,在上述情形下,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现饭店员工作出了终止合同的决定,该决定是合法合理的,饭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退工手续。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XX年发布(√)   3.对于大额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适用范围(√)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适用范围(√)   6.工会要参与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年至今,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处于恢复和发展时期(√)   8.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错误   9.在对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时,可以不考虑劳动者的诉权(×)   10.拖欠工资争议的时效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   11.劳动争议处理的途径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12.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13.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4.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适用范围(√)   15.《劳动法》于1990年发布,其中第十章对劳动争议进行了叙述。(×)   16.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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