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国际经济法课件第九章 国际证 券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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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第十一章 国际证券法 第二节 国际证券的发行 一、国际证券发行的概念和分类 (一)国际证券发行的概念 证券发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证券发行是指符合发行条件的商业组织或政府组织,以筹集资金为直接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社会投资人要约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资本证券的行为。狭义的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集资或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做成证券并交付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按证券发行的狭义定义,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向投资者交付出资凭证的行为,而证券募集是指证券投资者认购证券和向募集人交纳投资款项的行为。证券募集是站在发行人角度描述资本或资金的形成过程,而证券发行则是表现投资者权利证券化的过程;证券募集和证券发行是两个虽有联系但相对独立的的概念;证券募集是证券发行的前提,证券发行只能在证券募集基础上作出。按证券发行的广义定义,证券投资者的认购行为、交纳投资款项行为及证券募集人交付证券的行为,均属于证券发行;而证券募集仅是证券发行的一个阶段和组成部分。 按照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间的相互关系,有价证券可分为完全证券与不完全证券。完全证券是指凡是民事权利的设定、行使和转让都必须与证券形式相结合并以证券形式的存在作为前提的证券。因此,完全证券作为对私权的表彰形式,其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在权利设定、行使和转移三方面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完全证券也称为“绝对证券”。在理论上,同时符合上述三个属性的证券只有票据。在票据关系中,票据权利因票据的出票行为而产生,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提示票据,进行票据转让则必须在票据上背书。非完全证券是指民事权利的设定、行使和转让无须与证券形式相结合的有价证券。典型的非完全证券是证券的持有人的权利取得或产生无须与证券形式相结合,而证券权利的行使和转让则应以持有证券为必要。这种有价证券即为“表示一定的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持有证券,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而行使权利的一种证券”。非完全证券表明,此种证券是证权证券,而非设权证券,非完全证券的常见形态就是资本证券。 第三节 国际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是指证券的合法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 国际证券交易,是指国际证券的转让方与受让方位于不同的国家的证券交易,是国际证券从一级市场进入二级市场,在现实的投资者与潜在的投资者之间买卖的过程。 一、证券上市制度 证券上市指某种证券获准成为证券交易所之交易对象的全部过程。某种证券一旦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该证券就属于上市证券。证券上市是已发行证券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前提。证券发行与证券上市属不同性质的制度。证券发行旨在使公司募集一定数量的社会资金,确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股权关系。证券成功发行后,会以某种转让形式进行流动,以实现资本流动性。 证券上市制度在于筛选出适合特定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证券,并为其提供流通性的实现场所。各国证券交易所通常都会规定不同的上市条件,证券交易都须严格依照交易所所在国有关法律和各该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自律性规则进行交易。目前,除欧共体的《证券上市指令》(EEC Admission Directive)、《上市公告书指令》(EEC Directive on Listing Particulars)外,国际上尚无专门的条约统一规范证券交易问题,因此,国际证券流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实际上就是交易所在国的相关国内法问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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