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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合同纠分律师
关于四川省高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分析报告 前言 因近年来本人代理的多为商事诉讼纠纷,其中以买卖合同纠纷为主,案件事实千像百态,但总归都属于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调整范围,因此细心研读便有一些规律可循。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四川省高院部分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判决的研读,总结出一些规律,以兹在洽谈或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参考使用。 第一篇案件基本情况分析 一、买卖合同类案件在二审中的比例分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根据审理程序的不同主要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和提审四类。自XX年1月1日至XX年6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为338份,其中一审案件7份,二审199份,再审6份,提审126份。另知识产权类案件28份。由此可见省高院的民商事案件截止到XX年期间还是以二审类案件为主。在199个二审类案件中,买卖合同纠纷为36件,占比%,这个占比在案件类型中排名第四。 本文中所有的参考案例和计算依据均来自于上述数据。 二、买卖合同的类型 跟房地产市场有关,买卖合同的类型主要集中在建筑类材料的买 卖,以钢材购销合同纠纷居多,其次便是混凝土。余下的便是一些大宗设备、矿物等无明显规律。而出乎人预料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却甚少,我们参考的36个案例里面仅有一例,而纵观XX年全年的判例也只有2例,原因可能是因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集中在个人跟开发商或者二手商买卖,根据其标的主要为基层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其二审便自然集中在中院,而非高院。而钢材款的纠纷主要集中在供货商和建筑类企业之间,其诉讼标的额则动辄几百上千万元。 当然这个规律在进入XX年以后估计也是要逐渐打破的,XX年5月1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及案件登记制的出台,基层法院案件受理数量剧增,估计以后省高院的民商事案件将逐渐的以再审类纠纷为主了。 附:四川省各中院案件审理范围 三、一审案件地域分布 根据我们随机所研究的的案例来看,36个省高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成都中院7个,凉山中院5个,乐山中院4个,攀枝花 中院3个,内江中院、阿坝中院、自贡中院、眉山中院各2个,南充中院、绵阳中院、达州中院、德阳中院、广元中院、广安中院、泸州中院、雅安中院等其他中级法院各1个。成都中院的是意料之中,凉山中院是意料之外,但是如果我们把省高院所有二审民商事案件对应的一审法院做比较,便在意料之中。 四、买卖合同纠纷与建筑类行业的关联 虽然36个案件中只有一个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但50%以上的案件却跟房地产行业或建筑类行业有着或多或少的关联,仅仅是钢材买卖合同纠纷就占到了10个,混凝土4个。 五、改判的比例分布 依据取样数据,四川省高院二审类案件改判比例为29%,如下图: 而36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维持原判的为24个,改判的为12个,改判比例达到了%,可见买卖合同的改判比例是偏高的。这个是总的情况,深入分析我们发现改判的案子存在以下两个较为突出的特点: 违约金改判的可能性最大。虽然改判的12个案例中,只有2个案例是二审改判时仅对违约金做了调整,但其余10个案例的改判中有7个均包含了对违约金项目的调整。 改判主要是涉及到具体金额的调整。涉及法律关系或合同效力方面的极少。在关于买卖合同的的法律审判中,法院首先会就合同在涉案主体之间是否成立并生效作出认定,而后才是关于合同债权债务的金额的认定。12个改判的案例中有4个上诉时对一审中法院关于合同的效力提出了异议,而只有一个案例才对合同效力的进行了改判,即一审判决合同解除,需方返还设备,二审改判,认为合同不具备解除条件,需方应支付剩余的货款。 第二篇几个关键问题的分析 一、合同主体的认定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主体的确认既是对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确认。理论上买卖合同的主体是一个并不难界定的问题,但实践中,特别是涉及到大宗的买卖关系中,对合同主体的确认往往成为庭审中争议最大的焦点问题。也因此成为一审败诉一方上诉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发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基于在大宗的买卖合同主要是涉及建筑类材料,从第一篇第四部分关于 买卖合同纠纷与建筑类行业的关联的分析中便可以看出,随机抽取的36个案例中货物为钢材和混凝土的便有14个,占比%,而建筑类行业众所周知最大的特点便是违法分包或转包,虽然法律明文禁止,但也已成为一种行业惯例。受此影响我们的买卖合同在形式和履行过程中便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 1、与建筑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合同,与实际施工人履行的; 2、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与建筑公司履行的; 3、实际施工人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4、实际施工人在无授权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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