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国际经济法课件第一章 绪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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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 绪 论 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 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属于法学领域中的一个新的边缘性交叉性法律学科。 第一节 概 述 一、国际经济法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国际经济法概念与调整对象的不同学说 1.国际经济法是“经济的国际法”(狭义说)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属于国际公法中涉及经济性质与经济内容的那部分国际法律规范,是调整政府间、政府与国际经济组织间和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经济的国际法”。它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国家间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如通商条约、贸易协定、支付协定、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等,另一部分是国际经济组织法。 2.国际经济法是新兴的独立法律部门 (广义说)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两种规范,既不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也是其他任何法律部门的组成部分,而是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所有国内法律部门并行的独立法律部门。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相互间的关系,而且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间的关系。 (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或地区)、国际组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律规范和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不同国家或地区相互间的经济关系。如一国或其政府与其他国家通过贸易协定、经济技术合作协定、援助协定、贷款协定、税收协定等形成国家间或政府间的贸易关系、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经济援助关系、借贷关系、税收关系等。在某些特定经济领域,享有经济自治权的地区在参与上述领域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的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也属于国际经济关系。 (2)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普遍性国际货币金融组织与亚洲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欧洲货币联盟等区域性货币金融组织之间在货币金融政策的协调与合作、财经支持等方面所形成的国际货币金融关系。 (3)国家或地区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①国家或地区与其参加的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即国际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②国家或地区与其未参加的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即国际组织与非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 (4)私人间基于跨国交易所形成的经济关系。①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相互之间在从事国际经济交易活动或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②相同国家或地区的私人之间基于跨国经贸交易活动而在上述领域形成的经济关系。 (5)私人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如国际开发协会向其成员国的企业提供开发贷款,联合国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发行国际债券供个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购买。 (6)国家(或地区)与本外国(地)人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国家或地区对货物、技术、服务、资本、劳动力的市场准入管理和准出管理、外汇管制、税收征管、海关监管、工商登记管理和其他涉外经济监管活动产生的关系。 (7)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直接投资关系。此种关系是一国际法主体与一国内法主体间的关系,是国际经济法中最具特色的关系,有关其性质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不同观点:国际法律关系、国内法律关系、第三类关系。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一)主体的多元性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具有多元性,不仅包括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包括国家(或地区)、政府间国际组织。 (二)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两方面的特性:(1)国际经济关系含有跨国因素;(2)国际经济关系产生于国际经济活动这一特定领域。 (三)法律规范构成的多重性 构成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具有多重性。包括国际规范与国内规范,实体性规范、冲突规范和程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 (四)调整方法的综合性 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不同性质、不同渊源的法律规范,相互渗透、相互补充,融合在一起,共同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由此决定了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和程序性调整方法等结合的综合性调整。 三、国际经济法的性质 国际经济法的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所产生的、处于发展中的一门新兴的、独立的、边缘性法律部门。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由于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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