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行政法学课件:第八章 行政赔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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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国家赔偿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第一节 国家赔偿概述 一、国家赔偿及相关概念释义 1.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略)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2.民事赔偿 3.国家补偿 4.国家赔偿法 关于国家赔偿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国家赔偿的类型 立法赔偿 行政赔偿 侵权主体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司法赔偿 1.刑事(司法)赔偿 侵权主体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民事司法赔偿 3.行政司法赔偿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三、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归责原则体系 公务过错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 (法国) 过错与危险责任双重 (英、美、德、意、日) 违法原则 (中国、瑞士、奥地利) (二)归责原则种类 1.过错原则 A.主观过错 受雇佣人或代理人在执行职务时存在过错,即对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存在着故意或过失的心里态度。 在英美德日占据主导地位 B.公务过错 公务活动欠缺正常的标准,为客观过错、虚拟过错。 法国独有 2.危险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 背景:公务活动造成的危险状态剧增,弥补过错原则之不足 从侵权行为的结果着眼,不问其是否违法或有无过错,实行客观归责 在整个归责原则体系中始终处于辅助或从属的地位 有关判例 3.违法原则 以职务违法行为作为归责的根本标准,不问其过错有无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四、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侵权行为主体要件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各国均未作明确规定或立法解释 我国的侵权行为主体范围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侵权行为要件 ——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1.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A.主观说 以雇佣人的意思为判断标准,执行职务的范围仅限于雇佣人办理的事项范围。 英国和美国采用。 B.客观说 以行为之外观为标准,只要行为从外观上可认为属于社会观念上执行职务的范围即可。 执行职务的范围既包括构成执行职务本身的行为,也包括与职务行为有关联而不可分之行为。 法国、日本、中国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违法 对违法涵义的狭义理解 仅指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对违法涵义的广义理解 既包括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也包括违反法律的一般原则。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及滥用职权行为均构成违法行为。 (三)损害结果要件 ——对受害人合法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 1.损害的基本特性 现实性 特定性 异常性 非法性 2.损害的类型 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失踪,张亲属怀疑被佘杀害。 1994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994年4月28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被捕。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 1995年1月6日湖北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98年9月22日后佘祥林开始服刑。 2005年3月28日,曾被政法部门认定在11年前被丈夫佘祥林杀害的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玉突然归来。 2005年4月13日 ,湖北杀妻冤案开庭重审,佘祥林上午被无罪释放。 佘祥林被当庭宣判无罪释放 佘祥林走出法院重获自由 见到儿子终于回家,佘祥林的父亲激动得流下了眼泪 重新获得自由的佘祥林,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给母亲上坟 湖北杀妻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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