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行政法学课件:第四章 行政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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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学 主讲人:胡晓利 第四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 二、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主体要件 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或由行政主体作出或可以归属于行政主体)的行为。 行为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成立。 不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行为主体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行政行为的涵义 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或与之相关联的、影响当事人权益或社会公益的意志行为。 二、内容要件(职权、职责要件) 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职权的行为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或与之相关联的行为。 行为主体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职权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成立。 具有行政职权的行为主体行使与行政职权无关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 如行政主体的民事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均不是行政行为。 刑事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第一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1.从主体上区分 2.从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上区分 3.从目的上区分 三、法律要件 行政行为是影响当事人权益或社会公益的意志行为。 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权益影响的多层次性和复杂性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成立。 对当事人权益或社会公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第一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各自涵义 区分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标准 针对的对象(人和事)是否确定 效力是一次性“消费”还是反复使用 能否直接进入执行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第三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各自涵义 区分标准 1.行政法对行为规范的宽严程度不同。 2.在合法的前提下是否存在合理与不当的问题。 区分意义 二者的区分决定了人民法院监督行政行为的深度和广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判决规定评析 与行政复议法不相衔接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判决规定易引起歧义 不利于对行政权的监督及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各自涵义 区分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第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1.主要应看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是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义务,还是公务员所特有的权利义务。 2.不以行为的相对方与实施行为的机关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 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区分意义 内部行政行为不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外部行政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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