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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二)设 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当事人之间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而创设的。 (三)主要内容 1.承包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权。 (2)自主经营权。 (3)依法流转权。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2.承包人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主要内容 3.发包方的权利 (1)发包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在特定情况下收回承包地。 4.发包方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非因特定情形,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或收回承包地。 (2)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方预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节 用益物权 相关知识 (四)消 灭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交回。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未继续承包。 (4)承包地被征收。 (5)承包地灭失或严重毁损无法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6)承包方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7)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①承包方有返还土地的义务。 ②承包方的取回权。 ③特别改良费用或有益费用的补偿。 第三节 用益物权 相关知识 三、宅基地使用权 (一)概 念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性: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2)宅基地使用权客体具有特定性,仅限于集体所有土地。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4)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且没有期限限制。 (二)取 得 1.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 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不是通过交易行为,而是基于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员的成员权,即农民作为集体的一员,有使用集体所有的一定土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权利。 第三节 用益物权 相关知识 (三)效 力 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 (2)权利人有权处分宅基地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主要是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 (四)消 灭 1.因自然原因灭失 2.被征收 3.宅基地被征收 4.其他原因(如宅基地使用权人抛弃权利等) 第三节 用益物权 四、地役权 (一)概念与特征 相关知识 3.设 立 地役权通常由需役地权利人与供役地权利人之间以合同方式设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4.转 让 地役权是一种从属权利,因此地役权不能被单独转让。地役权的不可分割性,是指地役权的发生、享有、消灭均及于供役地与需役地的全部,不得分割为数部分或仅为一部分而存在。 1.概 念 地役权是指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2.特 征 (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地役权是为了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指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 5 (二)效 力 1.地役权人的权利 (1)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2)从事附属行为的权利。 (3)设置附属设施的权利。 2.地役权人的义务 (1)合理使用供役地的义务。 (2)支付费用的义务。 3.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 (1)对附属设施的共同使用权。 (2)费用支付请求权。 (3)利用场所及方法的变更请求权。 4.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土地。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地役权设立的目的、范围和方式,允许地役权人使用其土地。 相关知识 第三节 用益物权 5 (三)取得和消灭 1.地役权的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地役权的,大都是根据设定地役权的合同。 (2)地役权也可以基于让与而取得。 (3)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地役权的,主要是继承。 2.地役权的消灭 (1)供役地或需役地的灭失。 (2)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已不能实现。 (3)供役地人依法解除合同。 (4)地役权消灭后的法律后果。 ①办理注销登记。 ②取回工作物。 相关知识 第三节 用益物权 第四节 担保物权 4 第四节 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概念: 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的履行而设定的,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扣押权和优先权等。 特征: 第一,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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