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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劳动合同关系
仅凭社保缴费清单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当事人】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于XX年10月8日进入被申请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申请双方签订了期限至XX年10月10日止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XX年6月至XX年6月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后申请人以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等为由,诉至上海是长宁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被申请人支付XX年6月1日至XX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支付XX年10月8日至XX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庭审中,申请人提供银行对账单、信用卡账单,证明XX年3月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了工资卡,申请人申领的信用卡的邮寄地址为被申请人的经营地址,申请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系申请人自己办理的银行卡和信用卡,与本案无关联性。因申请人提供的该组证据无法证明申请双方XX年仍存在劳动关系,故仲裁委员会对该组证据的证明内容未予釆纳。 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股东是朋友关系,故XX年10月10之后申请人的社会保险关系挂靠在被申请人处。申请人主张XX年10月10日后其继续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签收方式继续支付其工资。 【裁判结果】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 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主张XX年10月10日申请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申请人继续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签收方式继续支付申请人工资,但申请人仅提供了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清单,却未能就其上述主张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XX年10月10日之后申请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釆纳。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XX年10月11日至XX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以及XX年10月8日至XX年6月30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7000元的请求,缺乏证据,故均不予支持。 申请双方劳动关系于XX年10月10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而申请人于XX年12月31日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XX年6月1日至XX年10月10日期间工资的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判断当事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把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等标准加以判断。员工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负基本的举证责任。员工仅能提供社保清单,而就入职离职、工资发放、工作管理等劳动环节不能提供任何有关联的证据,因此也未能反驳用人单位举证证明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仅为社保挂靠关系的事实。 本案中,仅凭公司曾为王某缴纳过一段时间的社保费用尚不足以推断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应采纳公司关于双方关系的主张,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关于劳动纠纷证据的问题 一、举证责任原则:一般,谁主张谁举证;特殊,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承担。 1.主张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应予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已依法约定支会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负举证责任。 4.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的争议,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负举证责任。 5.因用人单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是否存在违法情形负举证责任。 6.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7.为了证明职工的过错,在相关的凭证上做手脚;或者让公司在职的员工做证,证明打官司的员工的过错。在法律上,对证据的认定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定,在劳动关系上,对“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情况下,是不被认定为有效。比如,单位为了证明职工违纪,仅仅凭同事的证言,而没有当时的原始记录,这些证言不能被认定。 8.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不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9.举证责任倒置(六种情况下,劳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雇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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