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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竞争法有关本身违法原则的立法与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Z5
程耿欣肖梅(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屮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41-1413 (2012)
03-0000-01
摘要:本文立足于欧盟成员国关于竞争法本身违法原则的立法与实践分析,反 思屮国现行体系卜的竞争法制度屮关于本身违法原则的应用。
关键词:欧盟竞争法本身违法原则立法与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一、欧盟竞争法本身违法原则的概述
欧盟的竞争法律制度起源于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共体条约),其竞争法 从《罗马条约》派生而来,包括两个层次:一是由欧共体委员会制定的旨在促进 竞争的法规;另外就是欧共体各国依据国情、参照欧共体条约原则制定的反垄断 法规。
在欧共体立法上,当时的欧共体条约第85条和第86条(现在的第81条 和82条)规定Y适用于限制竞争性做法和滥用支配地位的一般规则,确立Y欧盟 的反托拉斯法制度。1962年,欧盟理事会通过了第一个实施第81条和第86条 的条例,即第17号条例,规定了监督制度和执行程序。从此,欧共体的竞争法 律制度开始正式实施。2004年欧盟己扩大至25个成员国,第17号条例确立的 法律实施制度暴露出严重的滞后和不足,欧盟开始对反托拉斯制度的根本改革 【1】。改革的重点是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的实施制度,虽然改革并不触 及第81条和第82条本身,但却涉及这两条的违法认定,涉及到程序及实体部分。
另一方面,欧共体成员国的立法在某些情况下,各成贝国的国内竞争法也将 发挥作用。一是在共同体的法律没有规定,且只涉及到对本国产生影响的情况不, 可以应用国内法律。二是成员国法律是对共同体法律没有涉及到的领域的补充。 三是成员国对并购说明有不同的要求。因此,一般来说各成员国的竞争法律制度
大都规定的比欧共体法律更严格。
二、欧盟竞争法中本身违法原则的立法与实践分析
(-)欧盟竞争法本身违法原则在立法与实践中的应用 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17号条例确立的反托拉斯法执法制度)含有三
个款项,第1款禁止与共同市场不符的限制竞争性协议,第2款规定该类协议自 动无效,第3款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宣布第1款不适用。在该条款谈判、制定之时, 来自各国的代表都支持以禁止性原则为基础的制度,但在具体界定解除第1款所 含的禁止的条件上遇到了闲难。谈判者面临着两种选择:一种是豁免制度,另一 种是直接适用例外制度。共同体条约第81条第3款是上述两种主张妥协的产物。 最后条文采用了否定式用语,“第1款的规定可以宣布不适用”,给予了立法机构 从两种制度中选择的自由。
欧盟委员会还积极寻求与成员国当局合作,在国内法院、国内竞争当局和欧 盟委员会之间分配案件,邀请企业多多利用国内程序,实施第81条第1款和第 82条。但一方面,企业仍需要取得欧盟委员会的豁免,另一方面,企业通过通 知欧盟委员会来中断国内程序。欧盟委员会做出的非集中化、分散化的努力存在 障碍。
鉴于统一适用竞争规则的必要性以及提供充分的法律确定性和向监管机构 提供必要信总的要求,欧盟理事会于1962年制定的实施竞争法规则的第17号条 例,建立了预先通知基础上的欧盟委员会集中豁免制度【2】。豁免制度确立的是 一种事前控制制度。随着成员国的不断扩大,处理通知的负担增大,欧盟委员会 的能力和资源明显不足。通知处理程序繁杂、耗时,在协议获得豁免前,企业的 相关利益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也损害了法律的确定性。这些都反映出这一制度 的局限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欧盟委员会采取了措施【3】。欧盟委员会还通过 发放安慰信(消极批准信或豁免信)的非正式方式,处理通知。但由于这种形式 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决定”,不具有约束成员国法院的法律效力,其作用受到大 大的限制。
(二)欧盟竞争立法与实践中本身违法原则向合理性原则的转变
欧盟竞争立法中本身违法原则向合理性原则的转变是通过一系列的相关制 度来实现的。
在竞争当局网络合作方面,根据竞争当局网络合作准则,所冇竞争当局都冇 权适用第81条和第82条对案件的奋效分配负责。冋吋,每一网络成员在决定是 否调查案件吋,都保留完全的裁量权。除了各成员间的密切合作外,成员国当局 不得做出与欧盟委员会决定相矛盾的裁定。
对于欧盟委员会与成员国法院的合作,主要根据欧盟委员会与成员国法院合 作准则来处理。在没有必要同吋适用国内竞争法吋,国内法院也可以适用第81 条和第82条;在对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的协议适用国内法吋,应冏时适用欧 共体规则。
在对新问题的非正式指导上,根据新问题非正常指导准则,对于适用第81 条和第82条中的新问题,应企业的要求,欧盟委员会可以给予书面的非正式指 导(指导信)。指导信的首要0的是帮助企业自我评估,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但 在相关程序中可以成为考虑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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