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反倾销制度的突出特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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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反倾销制度的突出特点 摘要:译文首先从制度控制层面的角度介绍欧共体反 倾销制度,认为欧同体反倾销措施受到了反倾销委员会、 欧洲初审法院和欧洲法院以及WTO争端解决机制三个层面 有效控制:其次专门介绍了公共利益评估和从低征税这两 个“超WTO”规则;最后介绍了欧同体对非市场经济和转型 经济的实践。欧共体反倾销制度有效地平衡当事方利益, 是较为成功的制度。 关键词:欧共体;反倾销:突出特点 欧共体和美国的反倾销制度长期以来一直是学术界和 实务界关注的主题。世界贸易期刊(Hor licketal, X X)最 近启动的“TE Nproject受到了好评,因为参与此项目的 系列文章不仅分析了欧共体或美国的反倾销制度,而且对 于新近使用此制度的重要使用者来说,这些文章也扩展了 他们的研究视野。这个项目对于意在改革1994《反倾销协 议》的多哈回合框架性讨论有着重要的贡献。 爱德温?佛玛斯特撰写的题为《欧共体反倾销制度中 的十个主要问题》文章(Verm ulst,XX),文章列选出欧共 体反倾销法律和实践中的一些特点。文章似乎以出口商为 视角来归纳出他们所认定的“问题”。这种以出口商为主的 分析视角相当有趣,它要求人们关注一个更加宽广的画面。 这个画面不仅有出口商的利益,还涉及反倾销程序中其他 经济运行者的利益,例如国内生产商、进口商、用户或消 费者。这样做,就能够将调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予以 考虑;而对这些实际问题的解决办法直接影响到相关当事 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确,在世界所有的反倾销制度中,调 查当局的角色通常包括监督和平衡案件所涉不同经济运行 者之间利益冲突。这个角色通过下列行为得以完成:收集 大量的与许多复杂经济因素相关的信息:依照国内法律(这 些法律应当反映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制定的实体原 则来评估这些信息;给予当事方足够的机会为自身利益辩 护。这些工作受到相当紧凑的期限限制,反过来这些期限 的规定对于迅速确定是否存在倾销以及是否引发市场扰乱 又是非常必要的。 重申反倾销的宗旨:反倾销制度意在抵消有损害的倾 销,它被GATT 199 4第6条第1款所“谴责”。它是对国际 贸易中不对称市场准入行为必要的弥补措施。 我现在来解释有30多年发展历史的欧共体反倾销制度 的一些主要特点。本文的写作目的不是讨论反倾销裁定的 技术细节。在文章中,我会偶尔提及佛玛斯特文章中的一 壁观点。 、欧共体反倾销制度一一三个控制层 欧共体反倾销制度具有独特的特征:即它不仅要通过 两个,而且是三个控制层面的考验(事前和事后),即(1)布 鲁塞尔由25个成员国所进行的委员会内部审查和控制(2) 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以及(3)日内瓦的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 下面我将从三个层面特点进行简要介绍。 (一)第一层:反倾销委员会中成员进行的委员会内部 审查和控制 众所周知,欧委会贸易总司负责欧共体反倾销调查工 作。欧委会做出反倾销措施提案是在产业总司、税收和海 关总司和法律总司对调查结果仔细审查之后而形成:该提 案随即被呈报给25个委员组成的领导班子,供其审议通过 上述工作流程的描述(以及工作所耗费的时间,我必须 加上)并不是整个程序的全部,还差得很远。之后,欧共体 反倾销委员会对反倾销措施提案进行严格的测试。其依据 来自于欧共体反倾销基本条例。委员会每月举行会议,欧 委会官员以及来自25个成员的代表参加会议。与会人员以 各自成员的视角对欧委会提案进行讨论和审查。反倾销委 员会其实是各种利益相互冲撞、而后达成彼此妥协的地方, 这已经不是什么秘密。这一点可用以下可能出现的场景加 以说明:对于欧委会提案,A成员对提案中的措施不满意, 因为他认为倾销的进口产品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了重大的损 害,因而A国需要更多的保护:B成员国内有重要的(倾销 产品)用户群;C成员对(反倾销案件)没有什么利害关系, 但认为欧共体产业的损害不是由于倾销进口的产品引发, 而是自己造成的损害。显而易见,成员不能仅仅根据其国 家利益来对提案投票,他们成功参与讨论的前提必须是所 有活动符合欧共体反倾销基本条例的规定。会议成员对提 案的方方面面(从技术到程序)进行相当细致地讨论和适当 地陈述之后,对采取反倾销措施拥有决定权的部长理事会 才能最终通过该提案。 这个例子说明了我所认为的欧共体反倾销制度的独特 特征:即在欧委会调查结果得以通过而成为理事会规则之 前,他们必须要通过来自25个成员专家们非常严格(从欧 委会的角度,有时是苛刻)的审查。可以说。它使得欧共体 反倾销制度区别于WTO其他成员的制度,为欧共体的措施 增加了额外的“力度”。 (二)第二层:欧洲初审法院和欧洲法院 位于卢森堡的欧洲初审法院和欧洲法院有权对所有的 欧共体反倾销措施进行司法审查。通常情况下每年有5?8 个新案件诉至卢森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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