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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商务谈判协议 ;;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 国际商务谈判中的法律规定;;二、商务契约有效成立的条件;三、合同、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三者之间 的关系;第二节国内商务谈判的有关法律规定;二、合同签订的程序;3、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的概念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
(2)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包含了合同的主要内容,而且要约人有愿意受到要约拘束的意愿;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拘束的意思。
(3)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取对话方式和信函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故往往以电???、报刊等媒介为传递工具。
新《经济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其中商业广告的内容若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4、要约中常见的陷阱及风险防范; 风险防范;(2)指鹿为马,强索“赔偿”;这类陷阱的防范对策;(二)合约成立的要件——承诺;改变履行方式的承诺无效;甲县水泥厂生产的水泥因质次价高,销量一直不好,为打开销路,该厂向众多用户发去了《水泥购销意向书》 , 《意向书》上明确写了该厂水泥的生产批号、数量、价格、付款方式,最后还在《意向书》上写上这样的字样:“接到《意向书》的用户若在三日内不表示是否购买,则视为愿意购买,我厂将按《意向书》的内容发货。”某建筑公司收到《意向书》后认为该厂水泥质量不过关不打算购买,也就未向水泥厂做出答复。谁知三天后,几吨水泥便运到了建筑公司里面,水泥厂声称,建筑公司没有在三天内答复,根据《意向书》的规定,便是默认了《意向书》,所以应当买下这批水泥;否则就是违约,要赔偿水泥厂的运费并支付违约金。建筑公司无奈之下只得买下这批质次价高的劣质水泥。
;沉默并非承诺
陷阱成因:
水泥厂设下的陷阱看似很巧妙,实际上稍有合同法常识的人便会发现,水泥厂正是利用许多当事人对“承诺”的不了解,设置了一套沉默=默认的强盗逻辑,偷换了承诺的真实概念,制造了这一合同陷阱 其实,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可见,法律对‘‘承诺”的规定是要求承诺人必须以积极的行动的方式向要约人表示,包括书面或口头通知,也包括一定的行为,但是沉默却不是承诺的方式之一,即使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中写明了诸如“不答复即视为承诺”的字样,对受要约人’也是无效的,并不改变承诺的必备形式。由于我国《民法通则》中将默示作为一种接受的意思表示。因此,一些合同当事人为设置陷阱,便将这一规定移花接木运用到合同法的承诺中,使一些受要约人一但疏于答复,又不厂解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便不知不觉掉进了陷阱之中。
;三、商务合同应具备的条款;(二)商务协议应具备的条款.;(三)把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分为基本条款和普通条款的意义 ;某游乐场高速列车售票处前“游客须知”上注明有“游客乘坐高速列车时注意安全,若发生意外,自行负责”的内容。男童周某在其父陪同下,购票乘坐高速列车。列车在运行中,周某所系安全带因金属环锈蚀而突然脱落,致周某从3米高处急速坠向地面,造成严重骨折和内出血,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当周某家人要求游乐园赔偿时,游乐园却以免责条款为理由加以推脱c周某家人只得起诉至法院寻求解决。
免责条款中的风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某旅馆“旅客须知”中写有这样一条:“旅客在住店期间,自行妥善管理好自己财物,若发生遗失,本店概不负责”。旅客游某人住旅馆某房间,凌晨时,一小偷见旅馆值班室无人看守,便进入窃得游某房间钥匙后进入房间,趁游某熟睡将其所带相机、手机、现金等共计7000元财物盗走。当游某找到旅馆经理时,经理却以“旅客须知”已有免责约定为由拒绝赔偿游某损失。
;二四、无效合同的确认与处理
(一)对无效合同的确认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法令的经济合同。如超越经营范围、主体不合格、违反法定形式均属违法合同。
(与精神病人签合同、与小孩签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与他人订立合同无效)
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经济合同。
3、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属于人民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单位无权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对无效经济合同的处理
1、对无效经济合同所引起的财产后果的处理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根据过错责任原则
追缴财产收归国库所有。违反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代理人自行负责。
2、对无效经济合同中的违法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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