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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富贵中医诊所医疗废物污水处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方案。
一、医疗废物范围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 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卫生
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按照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 2003〕287 号)规定执行。
二、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临床
科室、医院感染管理、总务后勤等相关部门具体管理、分工协作。(二)建立医疗
废物安全管理制度, 实行医疗废物每日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 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对危险固
体废物应当实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 3 年。(三)采取安全有效
措施 , 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要建立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意外事
故的应急预案 , 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 泄漏、扩散,应当立即
启动应急预案, 减少危害,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 同时向县卫生局、
环保局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四)不得转让、买卖、丢弃和回收利用医疗废物。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
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处置方式按照本过渡性方案执行。 (五)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和能力的必须按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 21 条规定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2001)要求自行处置,并保证处置无害化,不得污染环境和危害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 (六)对本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医疗废物收集与运送 (一)设置医疗废物处置、 环境保洁监控专门机构,
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实行定人、定点、定时
操作与管理,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废
物实施分类管理,专场存放,专人管理,不能与一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 (三)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医疗废物必须由专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隔离,按传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四)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 2 天,要有危险废物识别警示标志并按要求做好申报登记工作。(五)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到焚烧、填埋地点处置。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单位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六)生活垃圾处理要做到日产日清,不得积存污物;生活垃圾中不得混杂医疗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后,要做好垃圾堆放地点的清洁与消毒。运载途中不得随意扔撒、倾倒、堆放,应当按规定放置,防止污染环境。
四、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法 (一)传染性或感染性病人的生活垃圾处
置:可用 0.5%过氧乙酸或有效氯 2000mg/L 含氯消毒剂溶液喷洒,作用 30 分钟以
上。再用双层黑色垃圾袋装载,集中放置到暂时贮存场所,然后按规定进行处
置。 (二)感染性 ( 非锐器 ) 医疗废物处置: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用规定专用垃
圾袋盛装,垃圾袋外备有“焚烧”标志,集中焚化处置。 (三)一次性使用医
疗废物处置:此类废弃物须经初步消毒、毁形处理,再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扎运送
焚化处置,也可妥善贮存于防渗透的容器内,待集中回收处置。 (四)锐器废物:
要求在废物产生单位配置适合的毁形装置并立即毁形处理,然后焚化。 (五)
药理性和化学性废物等:此类废物可交还原生产单位销毁,也可焚烧或者深
埋。 (六)在过渡期间处置医疗废物,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
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填埋深度应距地面 1 米以上;医疗废物填埋地点,应当距离居(村)民居住区 800 米、距离地表水域不小于 150 米、距离交通干道及工厂和企业等工作场所 200 米以上。 (七)其他有害物质: 压力容器废弃物和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应遵照环保部门规定执行。
五、污水处理和排放 完善污水处理设施, 增强污水处理能力, 确保医疗
污水不成为环境污染源。积极建设和完善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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