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知识 产权法典型案例汇总2015.docxVIP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知识 产权法典型案例汇总20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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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汇总10年至14年 7.甲厂的主要产品是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三年前该厂在上述产品的包装上使用“香脆”二字作商标,由于其注重产品质量,“香脆”牌土豆片、锅巴受到消费者的认可和喜爱,产品销售地区不断扩大。现甲厂决定提出“香脆”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商品仍为土豆片、锅巴。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以下各题的问题: 1.说明该商标注册申请能否核准的理由。 答:不能。“香脆”二字直接说明了特点,违反禁用条件,或者说不具有显著特征。 2.如果商标局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应在何时向谁提出复审请求? 答: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商标评审委员会。 3.如果复审请求再次被复审机关驳回,甲厂能否继续使用该商标?为什么? 答:不能。该商标违反商标禁用条件,工商部门有权禁止其使用。 8。产专利产品,期限为10年。2004年甲与丙公司签订专利转让合同,约定甲将专利权转让给丙,并且经专利公告将专利权人变更为丙,但是甲没有告知丙曾经与乙签有独占许可协议,也没有通知乙将专利权转让给了丙。2005年当丙发现在市场上乙在生产该项专利产品时,向乙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乙认为自己有独占实施权,不予理睬,继续生产,丙遂起诉乙侵犯其专利权。一审法院认为乙是合法的独占被许可人,不构成侵权,驳回丙的起诉。 请回答: (1)甲与丙的转让合同是否生效?专利权转让行为是否生效?为什么 ? 答:合同及专利转让均有效,双方主体适格,且已经公告。 (2)甲与乙的合同是否有效?乙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答:合同及专利转让均有效,承担赔偿或违约责任。 (3)丙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答:要求承担赔偿或违约责任。 9.1997年5月,苏州E公司在电视机、半导体等商品上申请注册“雅虎”商标。国家商标局经过初步审定后,将上述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公告。美国雅虎公司在异议期间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称“雅虎”是美国雅虎公司著名网站“YAHOO”()的中文音译,为社会公众所熟知。如果苏州E公司获得以上商标的注册,容易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和认知混淆。因此美国雅虎公司主张苏州E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应被批准,同时美国雅虎公司在信息服务类提出中文“雅虎”商标注册申请。苏州E公司在答辩书中称,该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雅虎”,并非如美国雅虎公司所说的那样,取自雅虎公司的域名的英文“YAHOO”的中文音译,而是出自中国历史上苏州著名的文学家唐寅(唐伯虎)“因其风流儒雅,时人谓之雅虎”的流传。另外,苏州E公司申请“雅虎”商标在前,根据商标法“申请在先”的原则,国家商标局于1998年1月27日裁定美国雅虎公司的异议无效。苏州E公司在电视机、半导体等商品上获得了“雅虎”注册商标。请回答: (1)如果美国雅虎公司不服我国商标局的裁定,应当采取什么措施?为什么? 答: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后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如果当事人对复审结果还有异议的,30日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 (2)苏州E公司是否有权禁止美国“雅虎”中文商标在信息服务类别上的注册申请?为什么? 答:不可以,因为苏州E公司本身并不是驰名商标,不能在跨类别保护,并且美国公司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10.学校认为该组照片很有特色,未经过该同学同意,将照片印制在学校的宣传册上,同时放在校园网的主页上用于计算机屏幕保护。该同学认为自己对该组照片拥有著作权,学校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希望学校撤下这些照片。学校认为,学校的景观处于公共场所,整体景观是学校设计的,这些景观的著作权属于学校,同时学校认为,对照片的使用没有营利目的,不构成侵权,但考虑到学生付出的劳动,决定给该同学适当补偿,但该同学未接受。请回答: (1)该同学是否对该组照片享有著作权? 为什么? 答:有著作权,因为该著作权由拍摄者所有,不属于被拍摄的客体。 (2)学校的说法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成立,景观的著作权与摄影的著作权是不同的权利,学校的不属于法定的合理使用范围。 (3)学校是否可依法定许可使用这些照片? 答:不可以,因为法定许可中并无此内容,若工使用需提前进行协商。 11.前程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的6位老师历经两年时间分章共同完成了民法课程的多媒体课件,该课件在使用中深受学生的好评。后来参与课件编写的李老师调入翔宇大学法学院工作,不久李老师署名出版了《民法理论与实践教学》一书,并且将上述民法课件制作成光盘随书发行。该书出版后,针对课件的著作权归属引发了争议。请问: (1)课件的著作权属于谁?为什么? 答:6位老师共同共有,因为是职务作品,共同完成的。 (2)课件的著作权应当如何行使? 答:但这一著作权是可以分割的使用的,但不能影响到作品的整体性。 (3)李老师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哪些权利? 答:人身权中著名权,财产权中复制、发行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12.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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