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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一、本类罪的概念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本类罪特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妨害国家管理社会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九种类型的犯罪行为。 3、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多数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少数罪的主体为单位、个人实施。 4、犯罪主观方面,绝大多数罪为故意,其中有的还应具有犯罪目的,少数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二、本类罪的种类 1、扰乱公共秩序罪。 2、妨害司法罪。 3、妨害国(边)境罪。 4、妨害文物管理罪。 5、危害公共卫生罪。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一)本罪的概念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本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侵犯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在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的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安全、公安机关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阻碍的人员是特定的工作人员;明知他们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故意阻碍。 4、主体是一般主体。 ?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煽动群众使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煽动群众使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是本罪的突出特征。 三、招摇撞骗罪 (一)本罪的概念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二)本罪的主要特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他人的某种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3、主观方面出于故意,而且具有骗取某种非法利益的目的。 (三)处理本罪时要注意与诈骗罪的区别。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本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是选择罪名。 第三节 妨 害 司 法 罪 一、伪证罪 (一)本罪的概念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二)本罪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司法活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在刑事诉讼中,行为人具有作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3、主观方面出于故意,而且具有陷害或隐匿罪证的目的。 4、犯罪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三)认定本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1、处理本罪要注意与“误证”的界限。 2、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本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其主观上出于故意,主体是特殊主体——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果行为人提供、出示的证据不实而不是故意的,不构成本罪。 三、妨害作证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本罪发生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四、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本罪是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与妨害作证罪不同。 ?五、打击报复证人罪 本罪是指故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客体是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打击报复的行为,诸如降薪降职、解聘解雇、恐吓伤害、加害亲属等。 1 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一)概念 本罪是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二)特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组织他人出入国边境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组织者。被组织者却不构成本罪。 4、主观上出于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三)处理本罪时要注意区分一罪与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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