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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法学院刑法学课件第二十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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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 概念和构成 一、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损害部队声誉,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构成要件: 1、这类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国防利益。 2、这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罪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 3、这类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如妨害军事行动、破坏或者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妨害军事设施保护区秩序、危害战斗力、危害兵役制度,以及损害军队声誉等方面的危害较大的行为。 4、这类犯罪在主观上,多数是故意,个别犯罪可以是过失。至于犯罪动机,则可以是各种各样的。 三、本章犯罪有以下具体犯罪: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 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第二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概念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阻挠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二)本罪的特征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职人员的正常执行职务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认定 1、区分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非罪的界限 2、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3、区分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界限 ? 二、阻碍军事行动罪 阻碍军事行动罪是指非军职人员采用各种非法手段,阻挠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阻碍军事行动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以武装叛乱、暴乱方式阻碍军事行动构成犯罪的,属于牵连犯,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罚。 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以贪利、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四、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故意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五、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过失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 七、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八、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一)概念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武装部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九、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唆使、鼓动服役的军职人员脱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兵员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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