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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法学院刑法学课件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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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累 犯 (二)特别累犯 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 三、特别自首的概念及条件 五、自首的刑事责任 (二)重大立功 (三)立功犯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数罪并罚 (三)数罪并罚的意义 三、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 四、我国数罪并罚的方法(情况) 第四节 缓 刑 二、一般缓刑 (二)缓刑的考验期 (三)缓刑考验期内的考察 三、战时缓刑 (一)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 * *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一、累犯的概念、意义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二、累犯的种类和构成条件 (一)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罪的犯罪人。 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 。 特别累犯,是指犯过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人。 1、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前、后罪不受判处或应当判处刑罚种类的限制。 3、后罪发生的时间不受限制。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对累犯从重处罚。 一、自首的概念和意义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二、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是: 1、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亦称准自首。 特别自首条件是: 1、自首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 2、如实供述本人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 四、自首的认定 1、共同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 2、对犯有数罪案件自首的认定。 3、过失犯罪自首的认定。 4、自首与坦白的关系。 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2、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立功 (一)一般立功 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共有四种情形: 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2、提供其他案件的重大线索,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突出表现的。 其意义是: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办案效率;有利于瓦解犯罪势力;有利于犯罪分子改过、自新。 重大立功,是指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要罪犯的,在押期间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行为。 重大立功与一般立功的区别在于是否“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所谓“重大”,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1、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处罚;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处罚; 3、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一、数罪并罚概念、特点 (一)数罪并罚概念 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具体说来,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决前一人所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在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方法决定执行刑罚的制度。 (二)数罪并罚特点和适用条件是: 1、一人犯有数罪; 2、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内; 3、必须依据法定的并罚方法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科学地量刑;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情况的了解和监督;有利于劳改机关对罪犯的教育。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一)并科原则(相加原则),对每一个罪的刑罚加起来,全部执行。 (二)吸收原则(重刑吸收轻刑原则),在数罪的数刑中选择其中最重的或等同的刑罚为执行的刑罚,其余的不再执行。 (三)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并科原则),指一人所犯数罪中,在数刑中最高刑以上,总和刑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四)折衷原则(混合原则),根据不同情况,以一种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由于前三种原则各有千秋,多数国家不单采一种原则,而是采用折衷原则。 (一)吸收原则。——对数罪中有无期徒刑、死刑的,只能采取吸收原则。 (二)限制加重原则。——对自由刑的,应在最高刑以上,总和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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