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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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   [内容摘要]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转让性质如何认定?如何适用税收政策?本文作简要分析。 [关键词]股权转让 资产转让 产权转让 税收问题 一、案例 贵州某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电公司)系两自然人于2005年1月投资兴建(当时的企业类型为私营企业),投资项目是装机容量为2×10WM的水电站,经营范围为水电开发和电能销售,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万元。公司股东几经变更(其中,2004年和2006年分别有两个公司股东加入),至2009年1月股东为张某和陈某两个自然人,注册资本也增至4,500万元(全部为货币资金),两个自然人股东各持股50%。发电公司经过4年时间的建设,电站大坝、隧洞、厂房、机组等主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于2009年8月开始发电。但截止2010年6月底,整个电站工程的综合验收、蓄水验收、环保评估等工作尚未进行。 2010年1月1日,两个自然人股东召开股东会议,决定将两个股东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广东某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公司),并于当日与广东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载有如下内容:“甲方(作者注:指两个自然人股东)经股东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一致同意将其持有发电公司全部股权(标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作者注:指广东公司),甲方不再持有公司股权,乙方同意受让该标的股权”;“甲方将所持的标的股权以人民币4,500万元平价转让给乙方”;“对发电公司所欠甲方的债务款项,经甲方确认,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款项汇入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对发电公司所欠其他债权人的债务款项,由乙方给发电公司注入所需资金,再由发电公司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清偿给相应的债权人”;“甲方保证其提供给乙方的截止2009年12月31日的发电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负债合计1.4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0.5亿元,资产总计1.9亿元)”;“甲乙双方特别约定,发电公司全部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收购发电公司100%股权的总投资确定为2.1亿元。鉴于发电公司尚有部分工程未完工或竣工验收,为此乙方暂从甲方所享有发电公司债权款项中预扣700万元作为未完工程后续建设资金及验收工作”;“甲方应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发电公司的所有印鉴、财务、销售、财产、人事管理、生产、工程技术等与发电公司经营有关的所有资料移交给乙方”;“双方约定,自乙方享有发电公司权益之日起,甲方保证发电公司能充分行使应收债权等资产项目相关权利”;“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成为该股权的合法权利人,享有和承担自2010年1月1日起该股权有关的权利、义务,并继承甲方已经向乙方披露的截至交易基准日的包括发电公司对甲方的负债在内的全部债权债务,未披露的或有负债或其他义务由甲方自己承担”。等等。 广东公司受让全部股权后,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和公司类型变更登记手续(发电公司的公司类型由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企业法人投资或控股),但仍然沿用发电公司的原有名称,仍然使用原发电公司的生产人员和大部分管理人员,且没有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 二、转让性质的认定 类似于上述发电公司的转让行为,在转让形式上无外乎 股权转让、整体资产转让和产权整体转让三种。 股权转让是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一种方式,是公司类型的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所谓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即投资者因其投资而对公司拥有的各项权利。股权转让,就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转让的内容包括股东权、股东的地位或资格、依据股东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界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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