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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管理学院电子商务概论课件 第六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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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概论 宿 恺 管理学院电子商务系 第六章 电子商务法律保障 电子商务法概述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及其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立法 1.电子商务法定义 是调整有关在线商业行为及其引发的相关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在线商业行为及其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 3.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电子签字与认证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问题 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问题 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物流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法主要由五大板块的内容: 电子商务基础: 电子记录法律效力: 电子商务纠纷解决: 4.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依据法学的基本理论,法的地位是指在一部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没有自己独立存在的位置,有没有自己独立存在的理由和必要性。能够在法律体系中形成独立存在的位置,才可能有单独立法的必要性。 面对传统法律难以解决的大量新问题,有必要制定应付新问题的法律规范,而这些分门别类的法律规范综合起来即形成一门新的部门法——电子商务法。 5.电子商务法的性质 习惯法性 行业自律、自治是电子商务规范的形成途径和组成部分。 无国界性 电子商务法具有跨越任何国界、地域的,全球化的天然特性。 技术性 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 6.电子商务法的作用 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保障网络交易安全 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 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 是交易的居间人。它是按照法律的规定、买卖双方委托业务的范围和具体要求进行业务活动的。 网络交易中心经营的业务范围、物品的价格、收费标准等都应严格遵守国家的规定。 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物不得作为合同标的物。 对显然无支付能力的当事人或尚不确知具有合法地位的法人,不得为其进行居间活动。 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以合同为基础的。 如系过失,自然适用于过错归责原则。 如系欺诈所致,且虚拟银行安全程序在电子商务上是合理可靠的,则欺诈人需承担责任。 * * 在线交易当事人 是直接通过网络缔结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的在线交易参与主体。 包括买方和卖方。 在线交易服务提供者 相对于在线交易的当事人,这些主体属于第三人范畴,他们在交易中与交易当事人之间也会形成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 包括银行、认证机构、交易平台提供者、货物配送公司等。 1. 电子商务交易参与主体 有形商品 信息产品 在线服务 2.在线交易的标的物 第一、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 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 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买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 第二、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 第三、虚拟银行的法律地位 认证机构(Certificate Authority,CA)是提供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是一个或多个用户信任的、具有权威性质的组织实体。 它不仅要对进行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负责,还要对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秩序负责。 第四、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 6.3电子商务立法 1.国外立法 (1)联合国电子商务立法 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对以数据电文为基础的电子合同订立和效力等做出了开创性规范,成为各国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规的“示范文本”。 2001年3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签字示范法》。 (2)WTO电子商务立法 1997年达成三个协议,为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稳步有序发展奠定了基础。这三个协议是: 《全球基础电信协议》 《信息技术协议》 《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 (3)美国电子商务立法 1997年7月1日颁布《全球电子商务纲要》,正式形成美国政府系统化电子商务发展政策和立法规划。 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1999年7月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 2000年9月29日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发布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颁布了《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字法》。 (4)欧盟电子商务立法 欧盟于1997年提出《关于电子商务的欧洲建议》 1998年又发表了《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框架指南》和《欧盟关于处理个人数据及其自由流动中保护个人的指令》(或称《欧盟隐私保护指令》) 1999年发布了《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 2000年通过《电子商务统一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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